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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2021-07-20 17:42:59 国家税务总局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公告指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走出去,为其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提供便利,在本次公告所列明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两项税务证明事项中,对企业按规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和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由事前报送改为企业承诺后自行留存,税务机关进行事后抽查,强化风险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外资服务水平,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纳税人作出承诺的,无需事前提交证明材料,税务机关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企业股权变更情况进行事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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