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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2017-08-25 15:59:04 北京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处
摘要:2017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市商务委或由市商务委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申请合作资金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2、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二)申请合作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商务委或经市商务委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申请合作资金补助的应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项目;项目合同总额大于500万美元(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企业对外投资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支持标准 

    贷款贴息、补助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 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每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 

  (二)用于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补助,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补助额度: 

  1、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运保费,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境外投资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出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第五条第四款的重点支持范围投资额1000-2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在申报年度内累计完成80%以上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我市企业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完成营业额进行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补助,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期内已完成营业额的0.5%进行补助。 

  (四)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对按商务部和北京市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每人补助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五)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50%的补助。对纳入统一投保平台的项目的保费补助,按统一投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单位)建设支持本市企业“走出去”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50%的补助。 

  (七)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而组织的培训及促进活动,按组织开展培训及促进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三、申请审核和拨付 

  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的申请详见当年申报通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申报单位承诺书; 

  7、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8、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金补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款中1至6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使馆经商参处意见、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组织开展的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开展促进活动文件、机票、合同及发票等); 

  5、以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