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对缅甸正式生效。迄今,RCEP生效成员国数量已达13个。
作为综合性自由贸易协定,RCEP既涵盖地区贸易自由化约定,也为地区间投资设立统一的规则。RCEP投资协定是在原有“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基础上实现的全面整合与提升,旨在降低缔约方之间的监管壁垒,减少资本流动的障碍,为跨境投资提供更多的便利,并进一步提升区域内的投资规模与层级。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1年中国对东盟全行业直接投资达143.4亿美元,东盟对华实际投资金额为105.8亿美元,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是东盟对中国投资的前三大来源国,而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是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前三大目的地。
考虑越南近两年在承接全球产业转移上的热度,本文选取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泰国这四国作为RCEP投资协定框架下的投资样本国,以解读RCEP给中国投资者带来的东盟投资机遇。
RCEP协定投资内容简介
投资者要把握RCEP创造的投资机遇,首先要熟悉和理解RCEP投资协定的相关规则。由于各缔约方的国情不同,投资者既要了解RCEP的一般投资规则,更要了解适用于个别缔约方的特别规则以及该缔约方的国内相关制度,唯有如此才能有针对性地发掘在RCEP框架下对具体缔约方的投资机遇。
RCEP有关投资章节,最核心的是第十章《投资》及其《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协定《附件三》——《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
第十章是原则性条款
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投资及投资者的定义、适用范围;
2.关于投资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3.公平公正待遇和保护与安全待遇;
4.禁止业绩要求;
5.限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要求;
6.保留和不符措施;
7.资金转移;
8.损失补偿和代位权;
9.征收、拒绝授惠、安全例外;
10.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
东盟国家缔约方对原则性条款都设置了豁免、例外或其他限制性约定。
第十章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别对“习惯国际法”和“征收”予以具体说明。协定《附件三》——《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是各缔约方关于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附件三》又分为《清单一》和《清单二》,《清单一》列明该缔约方现存的、不符合RCEP的相关投资管理措施,《清单二》则是为了保留政策空间,列明了该缔约方在未来有权采取的、不符合RCEP的相关投资管理措施。
此外,协定的其他章节,如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十七章《一般条款和例外》以及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等,也有适用于投资的内容,这里不详细展开。
投资者若要对某个特定缔约方的投资机会进行分析,可先了解该方有关RCEP第十章的特殊性约定,然后细读该方的负面清单,再梳理该方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对该国投资形成全面和准确的认识。
样本四国关于投资规则的特殊约定
纵观RCEP协定第十章,四个东盟国家的特殊性约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投资定义。在RCEP第十章第一条第(一)项“涵盖投资”的定义中,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适用第十章的“涵盖投资”应指“经该国的主管机关依照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书面方式,明确批准予以保护的投资”,而越南则将“涵盖投资”限于经过个案书面登记或批准的投资。据此,投资者在上述国家开展投资时,应依照当地规定及时办理和完成必要的批准、登记或注册手续并取得相应的书面凭证,方可享受RCEP约定的投资保护。
具体而言,根据马来西亚要求,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须到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提交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注册文书。泰国要求,外国企业在泰开展投资运营,应办理商业注册登记,限制性行业的投资还须办理《外商经营许可证》或《外商经营证书》,银行金融等特殊行业还须获得泰国央行等监管部门批准。根据越南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公司、代表处或分公司,均须先申请许可证,其中,越南计划投资部负责审批跨省的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设—运营—转让)项目,工贸部审批石油和天然气项目,国家银行审批银行等金融机构项目,财政部审批保险项目,其它项目注册企业由其省/直辖市计划投资厅受理。
二是承诺保留和不符措施。考虑到各缔约方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开放程度、国内产业竞争力、区域发展规划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第十章第八条允许缔约方在投资承诺方面做出某些保留、维持或采取某些与协定投资承诺不相符的措施,相关事项列入上文所述的《清单一》和《清单二》。
对于纳入《清单一》的事项和措施,第八条设置了两项约束机制,即“冻结机制”和“棘轮机制”。冻结机制是指在RCEP生效后,缔约方对这些事项或措施的任何修订都不能低于在协定生效之日的承诺水平,即不能增加对外资的限制;棘轮机制是指缔约方日后对这些措施的每一次修订都只能比修订之前对外资的限制更少,即对措施的修订只能对外资更有利而不能倒退。棘轮机制相较于冻结机制更为严格,也更有利于外国投资者。
根据RCEP,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对《清单一》承诺适用棘轮机制,不过设置了过渡期,即在RCEP生效后五年内,缔约方对《清单一》适用冻结机制,在过渡期届满后启动棘轮机制。此外,越南和泰国还声明,在RCEP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有权对《清单一》所列的现有不符措施进行增加、撤回或修改,而经过增加或修改的《清单一》同样适用上述五年过渡期。
根据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负面清单(详见附表),四国对行业限制各有侧重: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尤其重视对专业服务、社会服务和金融业的管制,泰国关注对农林渔业、矿产开采、土地所有权和服务业的投资约束,而越南则对制造业投资限制较多。
需要注意的是,负面清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首先,在满足冻结机制和棘轮机制的前提下,缔约方有权对列入《清单一》的措施进行修订。其次,越南和泰国有权在RCEP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对《清单一》所列的现有不符措施进行增加、撤回或修改。最后,各方还有权修改《清单二》所列措施,或者对《清单二》未予明确的措施进行细化,而这些修改和细化并不受冻结机制以及棘轮机制的约束。
三是征收补偿。第十章第十三条“征收”规定,缔约方如对外国投资进行征收或国有化,应向投资者支付补偿。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补偿的标准应相当于“公开宣布征收时或者征收发生时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两个时间以较早者为准”。缔约方对计算征收补偿标准的时间节点有不同的解释。在该条款脚注中,马拉西亚和新加坡声明,“征收之日”是指征收之前的即刻;越南声明,“征收之日”是指主管机关发布征收决定的日期;泰国声明,“征收之日”是指征收发生的日期。不同时间节点的选择将对征收补偿金额的计算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在处理投资争议时应予以特别关注。
本国自身投资制度不可忽视
RCEP的投资负面清单属于国际协定,不能简单等同于缔约方的外资管理规定。一方面《清单一》和《清单二》所涉的投资限制措施的具体内容须以缔约方的国内规定为准。另一方面缔约方也可通过各种鼓励投资的优惠安排,削弱甚至消除《清单一》和《清单二》的影响。因此,对负面清单的解读,不能脱离相关缔约方不时更新的国内法律、法规、政策。
新加坡
新加坡的营商环境十分自由,绝大多数行业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限制,但广播、银行、保险、电信、印刷、媒体、房地产、游戏、法律服务等敏感行业仍受管制。例如,广播公司中外方持股不得达到或超过49%,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只能提供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外国人购买有地住宅房地产须经土地交易审批部门特别批准等。
新加坡主要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投资,外资企业与本土企业的申请条件基本无差别。例如,根据2001年6月启动的“全球贸易商计划”,以新加坡为基地从事国际贸易的任何公司可申请享受5%或10%的优惠公司税率,为期3—5年;获得新加坡政府认定的先锋企业称号的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从事先锋活动的经营所得可享受不超过15年的免征所得税待遇;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总部或国际总部的跨国公司,可适用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中区域总部为15%,期限为3—5年,国际总部为10%或更低,期限为5—20年;自2009年估税年度起,企业在新加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最多150%的扣除,从事研发业务的企业每年还可以向政府申请研发资金补助。
马来西亚
在马来西亚,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电信、直销及分销等行业的外资持股一般不能超过50%或30%。2009年、2012年,马来西亚政府分别开放了27个、17个服务业分支行业的外商持股限制,包括电脑软件系统咨询、酒店与餐馆、保健与社会服务、体育服务、区域分销中心、电讯服务、快递服务、船舶租赁、国际学校、私立医院、会计及法律服务等均可以由外资持有100%股权。另外,对于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如农产品加工、石油化工、纸浆制品、有色金属、可再生能源、医疗器械等,马来西亚允许外商独资。在制造业领域,外国投资者在新设项目中可持有100%股权。
马来西亚对于产业投资的鼓励和优惠措施主要是税务减免。符合条件(如较高的产品附加值、先进的技术水平等)的农业、旅游业及制造业企业可以申请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税务补贴,前者可授予为期5年减按法定收入的30%缴纳所得税的待遇,后者可给予为期5年相当于合格资本支出60%的投资税务补贴,用于冲抵企业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其他优惠措施还包括再投资补贴、加速资本补贴、农业补贴、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运营总部地位等。运营总部、国际采购中心和区域分销中心允许100%外资持股,并可享受为期10年的免缴全额所得税等优惠。
泰国
泰国《外商经营法》对外商投资设置了负面清单。清单分为三类,清单一所列的行业包括媒体、大米种植、海洋捕捞、土地买卖等敏感行业,外资在任何情况下持股都不得超过49%;清单二和清单三所列的行业包括矿产开采、大米加工、法律服务、工程服务、酒店业务、导游业务、商品批发和零售、金融服务等,原则上不允许外资持股超过50%,除非获得本国商务部部长(泰国清单二)或商业发展局局长(泰国清单三)的批准,并取得《外商经营许可证》。另外,外国自然人和外资持股超过49%的法人原则上不能拥有泰国土地,只能租赁。
近年来,泰国也积极通过《投资促进法》吸引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外商投资。根据《投资促进法》,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每年制定和颁布投资指南,符合指南目录的投资项目,经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可突破《外商经营法》的限制,享受外商100%持股、获得项目土地所有权、豁免设备和原材料进口关税、不受比例限制雇用外籍员工、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待遇。BOI近年来重点鼓励包括下一代汽车、先进农业和生物科技、数字科技在内的12个行业的外商投资。BOI还对一些特殊地区,如东部经济走廊、20个最不发达的府等,实施更加优惠的投资促进政策。
越南
越南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根据2021年版的《投资法》,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有25个,包括新闻及信息采集活动、水产捕捞或开发、司法行政服务、商品转口、知识产权代理、交通运输工具检测服务、国内旅行服务等;附条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有59个,包括文化产品生产和分销,金融服务,广告服务,矿产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加工,水电、海上风电和核能,水产养殖,房地产经营,造纸,法律、会计服务,废物回收,建筑及相关技术服务,组装摩托车,物流经营,建筑材料生产等。
不过,越南也对某些行业和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符合相关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享有10%—17%的所得税优惠,并享受“4免9减半”(即企业自盈利起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后9年减半征收)或“6免13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于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经政府总理批准最高可享受30年的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在政府认可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特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出口税豁免、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和物资进口税豁免、企业所得税减免、土地租金减免等待遇。
给投资者的建议
在RCEP已在东盟大部分国家生效的背景下,有意到东盟开展投资的投资者在评估投资机会时可采取以下思路:
首先,查询该计划投资国在RCEP投资承诺的负面清单(《清单一》和《清单二》),确定自身投资目标行业是否属于该国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如果答案为否,则可按照该国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备案后开展投资。
其次,如果目标行业属于该国外商投资限制行业,则投资者应研读该国的投资管理制度,了解具体的限制条件以及申请投资批准的要件。如果投资者仍有意投资并且可满足相关审批要件,则可尝试申请相关的批准。
最后,如果投资者判断申请投资批准的要件难以满足,则可进一步查阅该国的投资促进政策,评估项目是否可享受投资促进待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投资者可争取申请该等优惠待遇,在实现项目落地的同时获得投资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未来投资者在筹划对东盟各国开展投资时,可结合RCEP投资规则与投资目的地国相关投资制度,综合分析、比较和权衡。唯有如此,投资者才能在规避投资障碍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挖掘投资机会、保护投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