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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劳工法及针对外国人就业相关规定

2025-09-15 08:14:24 驻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摘要:劳动法的核心内容1943年哥斯达黎加颁布《劳动法》,一直沿用至今。

一、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1943年哥斯达黎加颁布《劳动法》,一直沿用至今。

【雇佣合同】根据雇员人数,分为个人合同和集体合同。根据合同期限,又分为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其中,定期合同又分为期限合同和特殊工作合同。书面合同并非唯一合同形式。一旦一方提供服务或工作,另一方对此支付工资,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

【工薪】雇员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在公司迫切需要的情况下,雇主提前通知雇员并给予相应报酬,雇员必须加班;拒绝加班则被认为是严重过错和失职,如多次拒绝,雇主可辞退雇员,并无须赔偿。但雇主要求雇员加班只能是临时行为,不能长期执行,而且每天加班不能超过4个小时,否则构成违法。

【社保】所有领取工资的雇员享有社会保障。

【休假】雇员每周工作时间48小时,每月应有1天休假;工作50个星期后,雇员应有2个星期假期。雇主可以选择雇员休假的时间,并可要求将假期分两次休完,但分次休假必须在原定假期前后时间的15个星期内休完。假期不包括周末和带薪节日。雇员如在法定假日和周日工作,工资加倍。此外,普通雇员在4月2日和10月12日这两个假日无论是否工作都要支付工资,按时计酬雇员除外。

【保险】雇主必须为雇员投保个人伤害险(类似于工作赔偿金),而且只能向哥斯达黎加国家保险公司投保。该险种费用视雇员工作性质而定,一般为工资的1%。

【解雇】如果雇员被无故辞退,雇主必须支付假期薪金、解雇费、通告费、圣诞奖金等补偿。如果雇员辞职或因过错被解雇,雇主无须支付通告费和解雇费但仍须支付假期薪金和圣诞奖金。雇主必须在雇员被解雇前30天告知雇员本人。如果没有提前通告,雇主须支付雇员30天的工资。如果雇主已于法定时间内提前通告雇员,自通告之日起30天内雇主仍须支付基本工资,雇员每周有一天的带薪日可用于寻找新工作。

解雇费最高为8个月。通告费和解雇费按照哥斯达黎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

【试用期】雇员有3个月的法定试用期。在此期间雇员被辞退,雇主无须支付通告费和解雇费;3个月后被辞退,雇主须按正式雇员的标准支付所有费用。家政服务的试用期为1个月。

二、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哥斯达黎加《劳动法》对外国人在当地工作规定非常严格,主要有以下规定:

(1)关于外籍劳工雇佣比例规定。国内企业外籍劳工的雇佣比例不能超过10%,即90%以上的雇员应为本土员工,本国公民薪酬所得占薪酬总额之比不得低于85%。

(2)外籍劳工申请工作许可的要求。在哥外籍劳工必须向移民局(Dirección General de Migración)申请工作许可证,否则被视为非法。工作许可分为特殊专业工作许可、特殊项目工作许可以及跨境工作许可(仅针对周边国家),且只有获得居留许可证的外籍公民才有资格申请该工作许可证,其申请过程漫长,一般需要1-3个月,最长有效期为1年,每年都需要重新审验更新。此外,科学家、专家、教师、技术人员、企业或机构聘请的专职人员、本土企业或国际企业的管理人员与董事会成员等还可申请哥临时工作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到期可申请更新。

(3)可就业的岗位。为避免影响国内就业,外籍劳务人员不得从事本国公民能够承担的工作。而对于本国公民不能承担的工作,如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工种和特殊技能人员,则可雇佣外籍劳务,但需获得特别许可。

哥斯达黎加移民局对中国人务工限制非常严格,申请工作许可需要提供大量文件,例如出生证明、无犯罪证明、工作证明、经济证明和职务证明等,且办理时间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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