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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2022年7月24日第22-18号投资法

2024-02-22 08:35:17 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摘要:本法旨在制定投资规则、确定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及投资奖励制度,鼓励本国或外国的,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投资生产商品和服务。

2022年7月24日关于投资的第22-18号法令

共和国总统,

根据宪法,特别是第61条、第141条第2款、第143条、第144条第2款、第145条、第148条;

根据修改和补充后的2018年9月2日第18-15号财政法;

根据修改和补充后的1975年9月26日第75-58号民法;

根据修改和补充后的1975年9月26日第75-59号贸易法;

根据2001年12月12日第01-20号国土整治和可持续发展法;

根据2003年7月19日第03-10号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环境保护法;

根据修改和补充后的2003年8月26日第03-11号货币和信贷法;

根据修改和补充后的2008年9月1日第08-04号投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条件和办法;

根据修改和补充后的2008年2月25日第08-09号民事和行政诉讼法;

根据修改后的2016年8月3日第16-09号投资促进法,特别是第37条;

根据修改后的2020年6月4日第20-07号2020年财政补充法,特别是第49条;

经征询国家最高行政法院意见;

经议会批复同意之后;

颁布法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旨在制定投资规则、确定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及投资奖励制度,鼓励本国或外国的,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投资生产商品和服务。

第2条

本法鼓励投资,目的是:

—发展具有高附加值的优先产业部门;

—确保国家可持续和平衡发展;

—开发本国自然资源和原材料;

—促进技术转让、鼓励创新、发展知识经济;

—推广使用新技术;

—促进创造长期就业及提升人力资源能力; 

—加强和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和出口能力。

第3条

本法包含以下原则:

—投资自由:任何有投资意愿的本国或外国的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可自由决定投资; 

—投资均享有透明和平等待遇。

第4条

本法规定适用于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投资:

—为创办新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或升级改造生产工具,购买直接用于生产商品和服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以现金或实物出资的形式参股企业; 

—将生产经营活动从境外迁移到境内。

第5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投资者指的是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根据本法规定进行投资的本国或外国的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

新建企业投资指的是为生产商品和/或服务,出资购买资产,从零开始形成技术资本的投资。

扩大再生产投资指的是为提高生产商品和/或服务的能力,在现有生产资料之外,购买新的生产资料进行的投资。

购买补充性附属设备和/或相关设备不属于扩大再生产投资。购买与现有设备相同的设备进行更新和替换也不属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升级改造投资指的是为提高生产率或重启已停止至少三年的生产活动,购买商品和/或服务,对落后技术和老旧设备进行改造。

将生产经营活动从境外迁移到境内指的是在境外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将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从国外迁移到阿尔及利亚境内的行为。

第二章 保证和义务

第6条

符合本法奖励制度规定的投资项目,可以享有使用阿尔及利亚国有土地的权利。

阿尔及利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授权使用土地。

阿尔及利亚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通过数字平台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土地供应信息。本投资法第二十三条将对数字平台做详细规定。

第7条

将生产经营活动从境外迁移到境内时,境外实物出资可免于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和银行报备手续。

构成境外实物出资的新商品免于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和银行报备手续。

第8条

通过银行渠道从境外汇入的现金出资,按阿尔及利亚央行定期公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出售给银行,兑换成阿本国货币,不论金额等于或高于按项目成本确定的最低投资限额,享有投资本金和收益转移境外保证。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申报为可转出的利润和红利再投资属于境外投资。

如实物形式出资来自境外,并按公司章程及程序进行金额评估,则上述第一款的转移保证和最低投资限额同样适用于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实物出资。

境外投资转让和清算产生的实际净收益,即使金额大于最初投资资金,也同样享受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转移保证。

本条款实施细则将另行规定。

第9条

国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护知识产权。

第10条

国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征用已实施的投资。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征用投资将给予公正公平的补偿。

第11条

共和国总统府设立“国家高级投资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裁决由投资者提出的上诉。

投资者可在收到有争议的决定起两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应在受理上诉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此外,投资者可根据现行法律向辖区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及本条款实施细则将另行规定。

第12条

除上述第11条规定之外,本法实施过程中,外国投资者与阿尔及利亚政府之间产生(因投资方引起或因阿政府对其采取措施引发)的争议,均交由阿尔及利亚法院仲裁;阿尔及利亚政府正式批准的和解、调解及仲裁类双边或多边公约就仲裁机构做出明确规定的、或由本法第18条规定代表阿尔及利亚国家的机构与投资者就仲裁事宜达成妥协的情况除外。

第13条

今后可能发生的本法修改或废除不适用本法生效期已实施的投资,除非投资者对此有明确的要求。

第14条

经下列第18条规定指定机构同意,投资者可以转移或转让享受新旧投资法优惠的商品和服务。

本条规定实施细则将另行确定。

第15条

投资者应该

-遵守现行法律,遵守涉及环境、公共卫生、竞争、劳动的各项标准,遵守有关会计、税务、金融信息透明的各项标准;

-向政府部门提供跟踪和评估本法实施情况的必要信息。

第三章 机构框架

第16条

投资管理机构:

- 国家投资委员会;

- 阿尔及利亚投资促进署。

第17条

根据2001年8月20日第01-03号投资促进法第18条规定,成立国家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投资战略、保证战略整体性以及评估实施效果。

国家投资委员会编制年度投资评估报告,并将其提交给共和国总统。

国家投资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另行规定。

第18条

根据2001年8月20日第01-03号投资促进法第6条规定,成立国家投资发展局,现改名为阿尔及利亚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局”。

在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的协作下,该局负责:

-与阿尔及利亚驻外使领馆合作,在阿国内外促进投资以及增强阿国投资吸引力,;

-发布及宣传商务信息;

-管理为投资者服务的数字平台;

-登记和处理投资文件;

-协助投资者办理投资手续;

-管理投资优惠,包括在本法公布之前登记和申报的投资项目优惠;

-跟踪投资项目的进展。

该局设立两类一站式服务中心:

-重大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

-地方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

投资促进局收取投资文件处理费用。

投资促进局组织、运行、收取费用数额及方法另行规定。

第19条

重大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国家级一站式服务中心,是协助完成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所需全部手续的唯一对接机构。

重大投资项目的资格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第20条

地方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是各地方接待投资者的唯一对接机构,协助投资者完成相关投资手续。

第21条

重大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以及地方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集中相关机构和政府管理部门代表,其任务是协助完成下列手续:

-投资项目的落地;

-发布决定、发放许可及其它开展投资项目相关文件;

-给予投资项目用地;

-监督投资者履行承诺。

第22条

尽管存在内容相反的法律规定,对于已在一站式服务中心登记的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的有关机构和政府管理部门代表有权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发放与项目落地实施有关的决定、文件以及许可。

第23条

设立“投资人数字平台”,由投资促进局负责管理。平台提供一切必要信息,主要包括阿尔及利亚投资机会、土地供应、投资奖励和优惠措施及相关手续等。

数字平台与投资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可实现全部程序无纸化办公,线上完成投资相关全部手续。

同时,数字平台在项目登记到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起到指导、协助、跟踪项目发展的作用。

数字平台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章 奖励制度和获得优惠条件

第24条

符合本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资,应投资者的要求,可享有以下奖励制度:

-优先行业奖励制度,以下简称“行业制度”;

-在国家给予特殊利益的地区进行投资享受的奖励制度,以下简称“地区制度”;

-结构性投资享受的奖励制度,以下简称“结构性投资制度”;

第25条

为享受本法规定的优惠措施,投资者需要先在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站式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注册,当场取得证明文件及有资格享受本法优惠措施的商品和服务清单。投资者再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投资管理机构递交证明文件申请享受优惠措施。

本条款实施细则和本法规定不能享受优惠措施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另行规定。

第26条

在下列行业进行的投资,将享有行业奖励制度的资格:

-矿业和采矿场;

-农业、水产养殖和渔业;

-工业、农产品加工工业、制药和石油化工;

-服务业和旅游业;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知识经济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

不享受行业奖励制度的产业清单另行发布。

第27条

除可享有普通法律规定的税收、附加税、关税方面的优惠外,符合行业鼓励制度规定的投资还享有以下的优惠:

-实施阶段

1) 直接用于项目实施的进口商品免缴关税;

2) 直接用于项目实施的进口或当地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免缴增值税;

3) 为实施投资项目购买的不动产有偿免除不动产变更(转让)税;

4) 免除公司注册以及增资应缴纳的登记费;

5) 免除投资项目的建筑不动产或非建筑不动产出让需缴纳的登记费、不动产变更税、不动产收入税;

6) 用于投资项目的不动产,自购买之日起,免征十年的地税。

-运营阶段

自投入运营之日起三年至五年期间

1) 免缴企业利润税(IBS);

2) 免缴专业经营税(TAP);

第28条

在下列地区投资的项目有资格享受“地区制度”优惠:

-高原地区、南部和大南部地区;

-发展依靠国家给予特殊扶持的地区;

-具有自然资源开发潜力的地区。

国家给予特殊利益的地区名单另行公布。

第29条

除普通法律规定的税收、附加税、关税优惠措施之外,对于符合“地区制度”规定的投资,未被本条款优惠规定排除在外的经营活动,还可以享有以下的优惠:

-实施阶段:

本法第27条规定的优惠;

-运营阶段:

自投入运营之日起五年至十年期间

1) 免缴企业利润税(IBS);

2) 免缴专业经营税(TAP);

不享有“地区制度”优惠的行业名单另行公布。

第30条

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潜力大、有助于提高国家投资吸引力、对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拉动效应的投资,可享受“结构性投资制度”优惠。

“结构性投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第31条

除普通法律规定的税收、附加税、关税奖励外,有资格享受“结构性投资制度”的投资还享有以下的优惠:

-实施阶段:

本法第27条规定的优惠;

本条款规定的实施阶段优惠,可以转移给负责投资实施的代表投资方的合作者。

-运营阶段:

自投入运营之日起五至十年间

1) 免缴企业利润税(IBS);

2) 免缴专业经营税(TAP)。

根据投资者与代表国家的投资促进局达成的协议,国家可以部分或全部承担结构性投资项目实施需要的整治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此类协议需要经政府批准才可签订。

本条款规定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32条

本法第4条规定的投资须在三年内实施,否则不能享受投资用不动产地税免除期限。符合“地区制度”以及“结构性投资制度”资格的投资,实施期限为五年。

投资实施期限自投资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或是自颁发施工许可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投资实施进展慢于规定的进度,实施期限可延长十二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十二个月。

本条规定的实施办法和条件另行确定。

第33条

运营阶段投资享有优惠期限根据项目评估表确定,同时参考本法第2条的规定及各项奖励制度的标准。

扩大再生产和升级改造投资项目运营期间享有的优惠按照新投资占已实施总投资比例确定。

投资项目运营阶段给予的优惠和项目评估表另行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34条

混合经营或多种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符合本法规定优惠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享受本法优惠。

享受优惠的投资项目的会计账目的营业额与盈亏额须与享受优惠的经营活动相符。

第35条

现行法律和本法规定的同类优惠,不采用累计的方法。投资者可选择最有利的优惠。

第36条

负责本法实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能追踪项目后续,监督投资者在以优惠条件购买的资产折旧期内,是否遵守投资登记证书签署的承诺。

如投资者未遵守本法规定的义务,或未履行承诺,将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优惠,并按现行法律予以处罚。

本条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37条

以任何方式恶意违反投资法的人,都将根据现行法律予以处罚。

第六章 过渡性和最终性规定

第38条

投资者根据本法之前的立法获得的权利和优惠保持不变。

在不影响上述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本法颁布之前的发展投资促进法和后续法律条文规定的投资优惠,仍执行注册和/或申报时的法律规定,直至上述优惠到期为止。

第39条

国家投资委员会管理的全部项目移交给投资促进局。

第40条

2016年8月3日第16-09号投资促进法除第37条外,所有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作废。

本法实施细则颁布前,在不影响本法第38条规定实施的情况下,上述2016年8月3日的第16-09号投资促进法的实施细则仍然有效。 

第41条

本法将在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

2022年7月24日,阿尔及尔

Abdelmadjid TEBBOUNE总统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