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下称印尼)是世界第四人口大国,是东南亚非常活跃的经济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印尼进行专利布局。印尼的专利保护包括普通专利和简易专利。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普通专利也被称为发明专利、专利等,简易专利也被称为实用新型专利、小专利等。从WIPO的统计数据来看,外国申请人在印尼提交的申请中,普通专利的申请数量远大于简易专利的申请数量。
印尼普通专利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提交申请。海外申请人提交印尼普通专利申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第二种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第三种是通过PCT途径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交。
二是形式审查。专利申请提交至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后,14日内将由审查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将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可以在3个月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将作出驳回决定。形式审查合格后,审核员将通知申请人缴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缴费凭证通过形式审查。
三是公开/异议。符合形式要求的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在《专利杂志》上公开。在公开后的6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出意见、异议、解释或其他反驳。
四是实质审查。申请人应自申请日起36个月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知识产权总局根据申请文件、异议(如有)和申请人针对异议所做的意见陈述(如有)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五是授权。知识产权总局审查专利申请后将做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决定授予专利权的,知识产权总局将向申请人发放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决定不授予专利权的,知识产权总局将做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印尼普通专利制度与中国发明专利制度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别。从保护期限来说,印尼普通专利和中国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相同,均为二十年,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印尼普通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得延长,而中国的部分发明专利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保护期限可能获得延长。例如,中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从专利权的撤销来说,二者存在显著差异。印尼《专利法》设置了两种不同的程序(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向商事法院提出无效)来撤销专利权,并且这两种程序是并行的。在中国,第三方仅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无效方式撤销专利权;在此基础上,第三方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的,才能在指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