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土耳其中央银行是土耳其的外汇管理部门,承担外汇管理职能。
主要法规:《土耳其货币价值保障法令》(第32号文)和《资本市场法》(第6362 号文)。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土耳其的主权货币为土耳其里拉。自2001 年起,土耳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土耳其不设官方汇率,但有一个指导汇率,土耳其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每隔一个小时获得一个银行报价,六个观察值的算术平均数形成指导汇率。土耳其汇率波动主要取决于外汇市场的供求变化,当市场受到冲击时,土耳其中央银行会直接或间接对汇率进行干预,并直接以银行报价的方式进行外汇买卖。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土耳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限制性货物颁发进出口许可证,限制进出口货物数量。非标准未加工的贵金属如由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的成员进口,需在3 个工作日内将贵金属交付至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信用卡境外使用累计限额为等值 5 万美元,超过部分需在 30 天内结清。旅行者进出口由贵金属或玉石制成的装饰品,其价值不得超过 1.5 万美元。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限制非居民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外商实际购买的房地产总面积不得超过该城市私有土地面积的10%,且每人不超过30公顷。外商或者法人获得空地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2年内进行项目开发。军事敏感区的土地并购需要得到土耳其军事当局和当地政府部门的许可。向土耳其中央银行报告后,直接投资收益可自由汇出。居民不得使用保险公司的技术储备资产进行证券投资、购买金融产品、发放贷款、投资房地产等。
证券投资:证券交易需通过资本市场立法授权的银行和中介机构进行,所有相关资金的转让需通过银行(包括参与银行)进行。从事投资服务和投资活动的非居民需要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进行资金的收付和转移。境外企业进行证券投资,其资产净值至少为等值 1000 万欧元,投资期限至少为 3年。非居民和居民需在公开发行证券、债券、其他衍生工具等金融产品前,向资本市场委员会申请批准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发行、私募或者向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需符合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规定。
信贷业务:仅对 2 年以上非耐用品出口贸易信贷和其他货物 5 年以上出口贸易信贷业务进行限制。
境外放款:金融机构可向境外非居民发放贷款,居民实体可向其母公司、集团公司等关联公司发放贷款,但需通过银行进行交易。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因私旅游项下可自由支取 2.5 万里拉现钞或者等值 1 万欧元外币出境,超过上述限额应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不得从境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获得外债、外汇消费信贷和抵押贷款。2017 年12月起,土耳其实施“黄金签证计划”,非居民个人可通过购买 100 万美元以上经环境和城市化部批准的房地产来获得土耳其公民身份。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境外银行不得向除出口商、投资者之外的居民提供外汇贷款,土耳其金融机构可向居民发放期限超过 1年且金额超过 500 万美元的外汇贷款;对于商业贷款和特定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在土耳其外汇储备的担保金额。自 2016 年 9月9日起,发展和投资银行的里拉负债存款准备金比例为 10.5%,2016年12月30日起,外币负债调整为 12%。金融机构中非居民持股比例超过银行总资本的10%,需得到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
保险业、基金业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开展对外投资时,其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标的物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净外汇头寸与自有资金每日比率的周平均值的绝对值需低于 20%,超出部分须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
摘自《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