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东 汪子翔
单位:国浩律师事务所福州办公室 律师
近年来,随着印度政府简化投资审批流程及放开对部分行业的外资限制,在印度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也迎来了数据的增长。
近年印度FDI概况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印度FDI流入资金总额达到163.30亿美元,相较2018年同期环比增长28%。主要FDI流入资金来源国依次为新加坡、毛里求斯、美国、荷兰、日本、英国。
就投资行业而言,吸引境外投资的主要行业包括服务业、电信行业、电脑软硬件开发以及汽车行业。
为吸引境外投资,印度政府在2017年采取了多项措施,其中包括:
一、新设置了网上申请平台“外国投资促进入口”(Foreig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Portal,“FICP”)用于简化FDI申请流程,撤销了原负责需政府审批FDI的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Board);
二、商业及产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 & Industry)以及产业政策促进部(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Policy & Promotion)共同制定并颁布了“FDI申请处理标准流程”,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时间表。
FDI投资方式
FDI投资最常见方式为通过认购股份、强制可转换债券(Fully, compulsorily and mandatorily convertible debentures)以及强制可转换优先股(Fully, compulsorily and mandatorily convertible preference shares),但是其定价依据及估值模型需要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在此类型投资模式中,FDI投资者可要求设置回购安排,但该等回购安排需要满足至少一年的投资锁定期,且在行使回购权时定价模型必须依照印度储备银行的相关规定而不能事先约定保底收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可转换债券或可转换优先股是选择性(由投资者决定是否选择转换为股票)或者部分强制性的,该类型投资被认定为债权投资而非股权投资,对其进行规制的规范性文件即非FDI政策而受境外商业借款(External Commercial Borrowings)规则限制,则根据该规则进行的投资将受到众多限制,如根据借款投资行业适用3年至10年不等的最低投资周期限制。
印度公司亦可以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认股权凭证(Warrants)、部分缴款股票(Partly Paid Shares)或外币可转换债券(Foreign Currency Convertible Bonds)进行融资,同时需要遵守印度储备银行为此制定的相关规定。
最后,外国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对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进行投资,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DRs)和全球存托凭证(GDRs)。境外投资者可指示印度境内证券经纪人买入拟投资印度公司的普通股份并将其转化为ADRs/GDRs进行持有。融资方即印度公司也可自行向在境内的股份持有者征集股份用于发行存托凭证,以存托凭证在境外募集的资金将向在印度境内被征集到股份的股东支付。在转化为印度公司的普通股份前,存托凭证与外币可转换债券同样将被记为债权,而不被归为FDI,对相关行业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在此阶段暂不适用。
再投资注意事项
若在印度境内被投资公司业务仅涉及对其他印度公司/合伙企业的投资,该被投资公司将作为核心投资公司(Core Investment Companies, CICS)接受印度储备银行的额外投资监管,且无论该公司的外资比例大小均需取得印度政府的事先许可。若外资持股CICS在印度境内进行再投资时,被再投资企业属于自动核准通道的行业,则该笔再投资按照自动核准通道进行而无需通过政府核准通道;相反若被再投资企业本身属于需要走政府核准通道的行业,则该笔再投资需要经政府审批核准。
对于被非印度居民控制的企业在印度境内进行再投资,印度政府要求其必须在再投资完成(即便投资款还未到位)30日内向印度储备银行和FICP进行报告。另外,再投资行为的资金来源必须是从境外取得的必要资金而不能从国内市场进行资金的杠杆操作,但有业务经营的投资主体公司可以在印度境内借款或是以税后利润作为投资款项。
负面清单及行业外资比例限制
目前印度完全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包括:(1)彩票业;(2)赌博业;(3)银会(Chit Funds,印度一种储蓄计划);(4)金钱借贷公司(Nidhi Company,印度一种非银行金融公司,核心业务是在其成员之间进行借贷);(5)可转移土地开发权的交易;(6)房地产业或者农舍及建设(不包括城镇发展、居住或商业房屋的建设、路桥建设以及不动产投资信托);(7)生产雪茄、方头雪茄、小雪茄、香烟等烟草或者烟草替代品;(8)对私人部门不开放的投资,例如原子能和铁道运输。
不在上述禁止类清单所列行业的,目前FDI的行业外资比例上限、核准通道等。
FDI政策主要最新动态
一、2018年1月修订
2018年1月23日,印度政府就2017版本FDI政策正式颁布了修正案,此次修正案的颁布对部分行业的FDI投资限制进行了进一步宽松解绑,将有助于印度吸引境外投资。对其中的重点修订部分,我们进行了如下梳理归纳:
对单一品牌零售业接受FDI投资进行了放宽
2017版FDI政策中要求对单一品牌零售业超出49%投资比例的需报政府核准通道审批,在新修正案中对此进行了调整,上至100%的FDI投资可不经过政府核准。另外,原先FDI政策中要求若印度境内接受FDI投资的经营零售业务实体的外资持股比例超过51%,则自开始经营之日起前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在印度境内进行的采购金额必须占其全部采购金额的30%以上。实践操作中部分进军印度市场的零售商因此选择合资并占50%以下的少数股份而由印方占有多数股权以规避本地采购成分要求。而在新修正案中对此进行了调整,在经营开始的前5个会计年度内,零售商可以将其全球关联公司在印度境内采购金额的年增长金额(相较上一会计年度)计入其在印度经营主体在当年从印度本地采购的金额,但在5个会计年度之后印度经营主体仍应完全满足其每年30%的本地采购成分要求。此举有助于为印度境内外资零售经营实体在起步阶段有更大的操作灵活度,避免因未能在当地建立稳定可靠的采购链条给经营造成影响。相信上述政策变动后将有越来越多的零售业巨头进军印度市场。
允许外资对印度航空有限公司进行投资
在此前的FDI政策中,允许外资对印度境内的航空公司进行投资,但同时约定对印度国家航空公司“印度航空有限公司”(Air India Ltd.)排除在外。此次修正案允许外资(包括外国航空公司)对印度航空有限公司投资,但合计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其控制权仍然归属于印度居民股东。
对外资投资于印度境内投资类公司进行了程序简化
若被投资印度境内公司(其业务仅为投资于印度其他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已于印度储备银行注册的“非银行金融公司”(Non-Banking Financial Companies)且受到全面监管,经此次FDI政策修正案调整,对该类型投资类公司的FDI投资可在自动核准通道路径下达到100%的持股比例上限。
明确房地产经纪属于可接受外商投资的范围
房地产行业在印度属于绝对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但在此前的政策中并未明确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Real-Estate Broking Service)是否允许外资进入。新的修正案中明确了房地产经济服务行业不属于禁止外资进入的房地产行业,且外资可在自动核准通道路径下投资比例达到100%。目前在印度市场上,房地产经纪服务整体行业情况仍属于较为无序的混乱状态,随着外资投资的进入,印度的房地产中介将在未来迎来服务理念的革新,本土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也会受到挑战。
简化非货币投资程序
在新的修正案中,若被投资印度公司本身被投资事项属于自动核准通道的权限范围内,则以非直接现金作为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可不经政府核准通道只需经过被投资公司的特别决议以及向印度储备银行报告。以非直接现金出资的形式主要包括以进口机械设备(不包括二手机械)以及先期投入(包括筹备期间垫付的租金等),但将其转化为出资必须分别在进口设备到港之日起180天内(对于以进口机械设备作为出资)和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180天内(对于以先期投入作为出资)。
要求联合审计
尽管本次修正案中所作的大部分调整都是有利于吸引FDI投资的,但其对于被投资公司的审计工作也同样进行了保护性的约定。即若境外投资者拟指定一家具有全球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审计时,必须由不少于两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且其中至少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处于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全球网络控制下。这项措施预计将增加境外投资者(尤其是大型机构投资者)在印度进行投资的中介机构成本,同时将给印度境内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业务增长的空间。
二、2018年12月修订
2018年12月26日,印度政府就2017版本FDI政策中涉及电子商务部分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于外商投资电子商务公司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可能会对Amazon等大型电商平台在印度开展业务产生影响,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不得通过关联企业进行销售绕过规制
在FDI政策中,外国投资者可以进行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仅限于“平台模式电子商务”(Marketplace based model of e-commerce),在此种模式中电子商务公司作为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居间方提供平台服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外国投资者不能投资于从事“仓储模式电子商务”(Inventory based model of e-commerce)的公司。
在此次修订中,进一步规定了假设卖家系一家由电商平台公司或其集团公司持有权益的企业,或该卖家的仓储货物受电商平台公司或其集团公司控制,则该卖家不得通过持有其权益或对其仓储货物实施控制的电商平台公司所运营平台对外出售。另外,假设一名卖家全部采购订单的25%是来自于一家电商平台公司或其集团公司,则视为该卖家的仓储货物受该电商平台公司控制。
电商平台公司不得干涉价格
电商平台公司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干涉在平台上销售货物的价格,电商平台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服务提供方必须公平对待在平台上销售货物的所有卖家,即对任意一个卖家提供的物流、仓储、广告、支付结算等服务必须以同等条件向其他卖家提供。对于可能采取的向买家提供的现金返利,电商平台公司及其集团公司也应以公正、非歧视的方式进行。
强制提交审计报告
在最新的修订中,电商平台公司被要求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交由会计师出具的上一个财政年度(印度的财政年度自每年的4月1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止)的审计报告,确认其已经遵守了相关的监管要求。
三、2019年9月修订
2019年9月18日,印度政府就2017版本FDI政策正式颁布了修正案,此次修正案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扩大煤矿业自动路径的适用范围
确认与煤矿业的100%外资投资的自动核准路径适用于与煤矿相关的处理设施,这将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参与者并打造一个更加有效率及充满竞争的煤矿市场。
允许制造业外资企业进行委托生产
本次FDI修正案中,除自行生产的方式外,允许FDI通过自动核准路径的制造业企业在印度境内以合同方式委托其他方生产。
Ø对于单一品牌零售企业:放宽本地成分采购&从事电子商务的实体店前置的限制要求。
1.放宽本地成分采购要求
对于外资持股比例超过51%的单一品牌零售业企业,要求该类型企业全部采购货物中30%来源于印度的要求(在前五个会计年度内只需五年内平均值满足本要求,自第六个会计年度开始需每年均满足),在本次修正案中,可被纳入本地成分采购的范围被进行了扩大。首先,无论是直接从印度境内采购的产品还是采购已经从印度境内出口的产品都被纳入计算范围中。其次,该采购行为可以由该印度境内外资企业完成,也可以由该企业的集团企业(无论是否是印度居民企业)或者协议委托第三方完成,只要满足于服务于该单一品牌的全球运作之目的,均可被纳入当个会计年度的本地成分采购的计算中。
2.放宽从事电子商务的实体店前置限制
在此前的FDI政策中,外资单一品牌零售企业可以以电子商务方式进行零售,但前提是必须要先有实体店,在本次修正案中,该条实体店前置要求被进行了放松,即便没有实体店,也可以先以网络形式开展零售业务,但是需要在以网络形式从事零售业务之日起两年内成立实体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