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修订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请各企业严格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规定,在境外工程项目投(议)标前,向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在订立合同后,及时向我处报告。报告请书面提交项目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金额、资金来源、业主、地点、签约日期、开工日期、工期、项目内容、中外员工数量等,并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
我处将定期排查各企业报告情况,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记入负面清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