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在荷兰创办公司的方式:通过成立荷兰分公司(在荷兰建立常设机构)或荷兰子公司。在做出这种决定时,不仅要考虑到由此产生的税务,还要考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子公司与分公司
根据荷兰与许多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税务条约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对荷兰子公司向其外国母公司上缴的股息征收5%的预提税,有些时候甚至为0%。假定采用5%的税率,荷兰对企业汇出利润征收的总的实际收入税为29.2%(即,如果利润为100,扣除25 %的公司税后利润为75。按5%的预提税率,74.5的利润的预提税款为3.7。总的实际收入税为25%+3.7%=28.7%)如果没有这种税务条约,股息的预提税率为15%。
自2008年1月1日起,荷兰对应税收入(包括资本收益)4万欧元以内的部分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其税率已降至20%;4万欧元以上20万欧元以内的应税收入部分,税率为23.0%;超出20万欧元以上的任何应税收入,所得税税率为25%。上述税率在2009年同样适用,但荷兰目前正在制定一项法案,拟将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范围提高至20万欧元以内,而20万欧元以上的部分将仍然适用25%的税率。新税率结构的效力可以追溯到2009年1月1日。
如果子公司和其母公司在不同的欧盟国家,并且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资本(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投票权)不低于5%,则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的股息不会被征收预提税。
外国公司的荷兰分公司也会被课以20.0%-25.5%的所得税,但其汇出利润不会被征收预提税。
所以,如果荷兰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股息时须交纳股息预提税,分公司的最初优势是,汇出利润的总的荷兰实际收入税率较低。(例如,当股息预提税为5%时,分公司的实际收入税率为25.5%而不是29.2%).
如果预期在初期会出现亏损,外国公司的荷兰分公司较子公司还有一个优势。在荷兰税方面,可以用将来在荷兰的盈利来抵消亏损。在外国税方面,总部通常可以利用这些亏损在当年获得返税。
如果预期经营机构在初期将是损益持平,或荷兰分公司和外国总部将盈利,那么采用荷兰分公司的形式就可能没有优势。
这是因为分公司的收入在外国被课以当前税项。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适用的税务条约,在荷兰产生的收入在其它国家是免税的。而开设荷兰子公司也可以让公司在本国免交或推迟缴纳税费,只要不向外国母公司支付股息,而是用荷兰子公司的盈利来进行再投资。
子公司的优缺点比较
优点 | 缺点 |
股东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视其注资金额而定。 | 成本较高,更复杂,需要花费更多时间 |
外国母公司无需对荷兰子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负责,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 预提税有时可免除 |
相对于外国分公司,荷兰国民更愿意与荷兰子公司做生意。 | 大中型公司必须公布完整的财务报告。 |
如果不必向母公司上缴利润,通过用子公司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可以缓交更多的税费。 | 在公司清算和股东有不诚信行为时,可能会产生多种荷兰税项上的责任。 |
法律规定必须指定至少一名董事。 |
分公司的优缺点比较
优点 | 缺点 |
组建相对较简单,总体成本较低。 | 作为一家外国公司经营,没有荷兰公司的身份,因此在荷兰民众中的接受程度可能受到影响。 |
汇出利润无须缴纳收预提税。 | 外国母公司须对荷兰分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负全部责任。 |
无须公布分公司的财务结果(外国保险公司和银行除外)。 | |
荷兰分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消外国总部的税费/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