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利比亚出台了具有变革意义的《关于商业活动的2010年第23号法令》(以下简称《2010年商标法》)。此后若干年间,由于缺乏对应的实施细则,法令一直无法实际执行。直到2024年初,利比亚当局才发布了《2010年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的出台有望填补许多实际操作空白,对实现法律目标至关重要。
相较《关于商标保护的1956年第40号法令》(此前的旧商标法),《2010年商标法》做出了很多重要修改。
《2010年商标法》中商标的含义有所扩大,将字号、声音商标和颜色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并明确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为可接受的商标种类。同时,规定了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任何利害关系方认为该商标损害了自己在先权利的,均可申请撤销该商标,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限制。并且规定了如果商标连续5年没有进行有效使用,任何利益相关方都有权申请撤销该商标。为清理不当注册和闲置商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0年商标法》在流程方面亦有诸多调整,准许基于其他国家6个月内的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规定通过初审的商标将刊登公告,公告期内无人异议将刊登注册公告;规定答复官方驳回通知的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规定商标注册自申请之日起10年内有效,每次续展有效期延长10年,且续展申请享受6个月的宽限期。
另外,《2010年商标法》新增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法律承认在利比亚广为人知的驰名商标,即便该商标未在利比亚注册,也将确保其得到保护。
在侵权处理方面,《2010年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权人有权对任何侵权方发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处罚包括最高两年监禁和不超过7500美元的罚款。
2024年1月17日,利比亚经济部发布2024第26号决议,姗姗来迟的实施条例对《2010年商标法》的具体实施做出了指引。
实施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推进注册流程电子化。不但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可以在相关网站提交电子注册申请,利比亚商标局还于2024年2月1日推出了全新的电子公告平台。该平台亮相当日,官方便对申请号从22100到28699的共计6236件通过初审的商标刊登了公告。商标注册申请的电子化会提高整体流程运转效率,这一举措表明了利比亚致力于实现其商标注册框架现代化,展示了其希望与商标管理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的不懈努力。
在实施条例的实际推行中,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要求除了商标图样、申请人名义和地址等申请信息,还需要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和优先权文件,另外增加了委托书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公证认证件的有效期缩短为1年,按照目前的商标注册速度,1年的时间并不足以完成整个注册流程,前述文件失效后,当地商标代理人代表申请人缴纳各种官费是否要提供新的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等待利比亚商标局进一步明确。所有支撑文件都需要在递交申请时一并提交,不允许后期补交。只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申请日起40天内补交优先权文件。另外,声音商标应当提交mp3文件。
实施条例第8条对商标初审及复审进行了规定。商标形式审查审限为30日,6个月内未答复形式审查补正通知的,视为放弃该件申请。商标局将接受一标多类注册申请,会对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进行实质审查,对于未主张颜色保护的商标,即便提交了彩色商标图样也仅保护黑白商标。商标局会在作出驳回决定30日内下发驳回通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初审的商标缴纳公告费后将被排期公告,公告日起30天内,任何人都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申请。商标局会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知被异议人答辩,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提交答辩的,视为放弃其商标申请。商标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理由作出决定,可以作出附条件接受注册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期限提交的异议申请将被驳回,商标局会在收到此类异议之日起10日内下发驳回通知。
实施条例第16条对同日申请和商标修改作出规定:两个及以上的权利人在相同类别上同时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局将暂停审理流程,直到任意一方撤回申请或相关商标争议得到最终解决。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对商标图样进行修改,但该修改不得使商标发生实质性改变。同时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若认为注册商标的登记信息有缺失或错误,利益相关方可以向一审法院请求删除或修改。商标局会根据法院下发的强制令进行相应的修正。
关于撤销申请,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获准注册后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未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的,商标局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对于此类撤销,撤销日起3年内商标局不允许相同或近似商标重新获得注册。对于之前有合作关系的恶意抢注商标,真正的权利人可以对其提交撤销申请。此类撤销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局将在申请提交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商标局决定不服的可以提交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恶意抢注的商标被撤销后,真正的权利人可以申请重新注册该商标,但应当在撤销决定/判决生效日起3年内提交重新注册申请。
关于商标权的处分,实施条例第25条有详细的规定,且明确指出商标获准注册后才可以转让,且不允许部分转让。另外,相同近似商标需一并转让,以免造成市场混淆。不论商标转让还是商标抵押,都应当在商标局登记,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方能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转让或抵押申请最好尽快提交,因为在转让或抵押之日前3个月内、该日期后3个月内、该日期后第4—6个月内提交相关申请的官方费用逐次递涨,最多的官费是最少官方费用的8倍。
实施条例还提到了临时保护制度。实施条例第30—33条指出:任何在利比亚参加工业或农业展览会的商标权利人或授权分销商都可以提交“表格10”申请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临时保护。该申请需要提交展会举办方提供的证明、该商标在权利人原属国已经获得保护的证明,以及权利人将在展会开幕日起3个月内在利比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声明。临时保护证明有效期由商标局决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标将在原属国商标注册的标识和类别范围内获得临时保护。
实施条例详细地规定了《2010年商标法》各个条款的实施流程、文件要求、官方费用等,将推动利比亚新商标法的实践。目前来看,实施条例正在有条不紊地指导商标局、权利人及其他相关方开展商标保护工作,然而,正如新的法律框架经常出现的情况一样,这些规定将如何实际应用和解释,仍有待之后的实践给予回答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