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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刚果(金)地处中非刚果盆地内,蕴藏丰富的矿产资源,素有"非洲的心脏"之美称。近年来,刚果(金)矿业法和矿业政策变化较大,投资者应多加关注。
●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准入门槛
●缩紧投资者收益,增加出口限制
●增加环境审查程序,加强社会和环境责任
刚果(金)的矿产资源储量在世界范围内名列前茅,采矿业是其经济命脉。刚果(金)对矿业开采管理较严,2002年颁布《矿业法典》,次年又颁布《矿业条例》。但在实施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一些投资者通过签署咨询服务合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或不完整的纳税申报方式,在与刚果(金)政府分红之前抽取了大量资金,刚果(金)政府收不到足额的企业所得税,同时,缺乏透明度使得刚果(金)从开采其土壤和底土的矿物中获得的利润微乎其微,自然环境也因为采矿业受到威胁。为解决上述问题,2018年刚果(金)颁布新《矿业法》,修改了18处,增加了加强政府干预力度、提高本国利润、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些新规定务必注意。
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准入门槛
新《矿业法》为适应着刚果(金)不断变化的政治和行政环境,一方面,加强了该国政府对国有采矿领域、采矿权和采石场的管理控制水平,另一方面提高了采矿业的准入门槛。新法规定,只有在刚果(金)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专门从事采矿活动的公司才能持有勘探权和采矿权。若外国公司在刚果(金)从事采矿工作,不仅要遵守刚果(金)的法律规定,还需提供申请人原籍国主管机构签发的有效税务证明、原籍国主管当局签发的法人良好品行的证明。为扭转刚果(金)国家对矿业公司股本参股比例小的局面,新《矿业法》第71条d项规定,政府将无偿取得矿业公司10%的股份,且该股份不能稀释。除此之外,当尾矿开采权被延迟时,5%的股权应转让给政府。刚果(金)国企提供矿体以参与投资时有两种方式,一是提供给现已存在的企业,二是成立一个独立的新公司。因刚果(金)属非洲商法统一组织(OHADA)的缔约国,矿体价值按照该组织颁布的《商业公司及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估算,国有企业在现有企业或新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由该估值决定。
采矿权到期后,所有权将转让给国家。新《矿业法》第326条第二项规定,在不影响其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中规定的场地补救义务的情况下,采矿权所有人或持有人在其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类型的不动产所有权,在采矿权期满、撤销或完全放弃的情况下,应转让给国家。新《矿业法》加大了国家层面的宏观调控。新《矿业法》第276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任何一个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被另一个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收购的合并交易,必须事先征得刚果(金)政府的同意。第128条规定,未经刚果中央银行和部长事先批准,任何买卖其他手工矿物的股票市场都不得在国家领土上经营。除上述外,新《矿业法》第253条规定,持有人应将转让采矿权所产生的损益计入所得税的评估基础中,即政府将对持有采矿权企业的股份或股份的转让按溢价进行征税。需要获得国家的批准和股权交易的溢价税的繁琐规定大大降低了采矿权持有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的流动。为改善抵押权和转让合同的登记固定费用率低的问题,刚果(金)放弃传统采矿制度,转而采用使所有采矿经营者都必须遵守相同条件的普通法采矿制度。为提高负债率,新法规定,申请采矿性质的采矿权时,需提交开发、建设、采矿作业和矿山关闭恢复的融资方案,申请人提供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项目必需资金的40%。
2021年10月8日,刚果(金)政府召开了一次部长级会议,矿业部部长安托瓦内特·恩桑巴·卡兰巴伊在会上表示,目前国内仍然存在不符合矿业法要求的非法勘探开采活动,有的证件不齐全,有的未经允许就开展采矿。部长强调,矿业部将加大审查力度,启动针对矿业地籍局的一项审计工作,其目的是促使在刚果(金)的投资经营者和政府机构公职人员共同遵守新《矿业法》。
缩紧投资者收益,增加出口限制
新《矿业法》扩大税基,有色金属或贱金属的特许权使用费从原先的2%升高至3.5%,战略矿物质则升至10%。由缴纳外国人报酬特别税按10%的税率调整如下:在项目的前十年,矿权持有人须按普通法规定的税率的一半缴纳,在以后各年按普通法规定的税率全额缴纳,并对支付给外籍工作人员的薪酬征收特别税。地表税也增加了十倍,还增加了超额利润税的规定,即如果材料或商品价格严重偏高,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25%,超额利润按50%征税。增加了股份转换溢价税,若在刚果(金)域内的法人资产被转让股权或股份,则法人确认的溢价被视为刚果来源。第246条规定,矿权持有人应对不在刚果(金)设立的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向其提供的任何类型服务的报酬支付税款,该税率已升为14%。
新法的折旧规则删除了旧法的例外规定(第一年60%),采用线性折旧法,在投资折旧的情况下,承包商必须在规定的15天之内,将其出口销售收入的100%汇回其在刚果(金)的主要账户。新《矿业法》还加强了授予、转换、续期和转让采矿权的条件,有意在刚果(金)采矿行业投资的人必须做出申报在该国域内获得的利润和收入的书面承诺。若是开采权持有人想延期矿权,应证明自己未出现过违反纳税和海关义务的情况,并达到国家要求的项目盈利性。矿产权利或采矿权持有人需要每月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申报他们生产、销售和出口的矿产的数量和价值,以及已向国库支付的税收和特许权使用费。当地政府竭力提高透明度,要求披露和公示合同内容、矿产的实际受益人以及费用的申报等。在出口方面,刚果(金)政府管控变严,限制加大,只有获得矿业部长和海外商务主管部长审议后的命令,采矿权持有人才有资格在一年的时限内获得在刚果(金)境外处置其矿产品的权利,且应缴纳相关税款。旧《矿业法》中对于持有人是否应当向国库缴纳境外原矿处理的税款没有做出规定,但新《矿业法》对产品自由出口制度进行了修改,缩紧政策意味着当今的刚果(金)政府有权根据当地产业的需要拟定可供出口的产品比例。为确保刚果(金)的货币经济稳定,新《矿业法》将回流资金比例在原基础上升高了20%,根据第267条规定,采矿经营者需将60%的出口收入通过国家银行渠道汇回刚果(金)内,而第309条规定,持有人未按照本法第268条第2款的规定将出口收入的60%汇回的,处未汇回数额的5%的罚款。刚果中央银行行长强调并承诺将加强对出口汇回的监督管制。为切实增加本国利益,提高刚果人民的权益,新《矿业法》规定刚果(金)采矿和采石部门的分包活动完全由刚果人拥有大部分资本的公司进行,要求具有刚果(金)国籍自然人或法人至少参与采矿公司10%的股本,此外,只有具有刚果(金)国籍和经批准的合作社成员的成年自然人才能从事手工采矿业,并且把加工环节留在刚果(金)本土,可以将该环节得到的收益留在国内,以提高刚果(金)的就业率和扩大当地税收来源。
增加环境审查程序,加强社会和环境责任
矿山的挖掘,对地形、植物、水资源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破坏了刚果人赖以为生的自然环境。为了维护刚果(金)矿产物资的可持续发展,刚果(金)政府对采矿工程的环境审查,新《矿业法》规定采矿经营者有义务确保保护受采矿活动影响的环境并在开采后恢复场地。经营者必须出示:环境缓解和恢复计划(PAR)、环境影响评估(EIA)以及项目环境管理计划(PGEP)。为了对矿产开发的环境进行保护和对矿产物合理开发,新法规定开采作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计划规定的标准,以采矿为目的使用矿区内的水和木材。新法规定,刚果(金)环境署应在收到矿权登记处的矿权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与采矿环境保护局合作,在进行现场审查并与有关社区协商后确定转让方是否合乎规定。为加强采矿权持有人的环境责任,矿权的取得和转让都需要获得由环境署签发的证书,并由环境管理局将其送交部长和矿权登记处。第288条规定,每位矿权持有人都有责任向刚果(金)环境署报告环境管理局对其项目的审查结果。新法采用无过错归责制度,若矿权持有人对人,财产和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即使其没有过错或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采矿活动所引起的疾病,持有人也应承担责任。第285条第5款规定,因采矿活动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损害的诉讼不受时效限制。如果矿权持有人在当地未能遵守环境义务,将被罚款或暂停其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司法起诉,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