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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资政策及现地法人等的设立

2020-02-18 14:56:55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摘要:近年来,日本政府更是以举办2020年东京奥运会为契机,推出了多项促进对日投资的举措,希望借助引进优秀的外资,为日本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企业整体实力的提升、“一带一路”政策的落实、“互联网+”新业态的普及以及“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的提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在境外掀起一轮新的投资并购热潮。

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的日本,凭借完备的基础设施、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完善的法律制度,一直以来吸引着各国企业在日本投资。近年来,日本政府更是以举办2020年东京奥运会为契机,推出了多项促进对日投资的举措,希望借助引进优秀的外资,为日本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我们将以专题方式概括介绍一下对日投资的相关问题。本专题主要涉及日本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以及各类业务网点的设立程序等。

一.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1、关于《外汇及外国贸易法》

日本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以下称“《外汇法》”)是规范日本与外国之间资金流动、商品或服务转移等各种跨境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定。按照《外汇法》的立法宗旨,在符合环保、和平、安全以及维持经济秩序稳定并推动实体经济健全发展的条件下,原则上允许自由开展各类跨境交易,仅对某些特殊行业和特殊投资主体进行最低限度的管理和调整。

根据《外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对日投资的类型包括在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等业务网点以及取得公司股份等。多数行业的投资只需要进行形式上的事后申报,通过作为统一受理窗口的日本银行,将记载投资目的、金额以及交割时间等的申报资料提交给财政大臣及该行业的分管大臣即可。但对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日本经济顺利运行的行业,则需要事先备案审查。如果财政大臣或分管大臣判断申报的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有权在听取外汇及关税审查组的意见后,劝告外国投资者变更或终止该项目。但据我们了解,截至目前被终止的项目仅有一个。[1]

2、特殊行业的外国资本限制

自2017年10月《外汇法》修改以来,日本逐步强化了对外商投资的规制,需要事先备案审查的行业范围有所扩大。根据现行法,需进行事先备案审查的行业主要包括:

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如武器、核能、飞机制造、宇宙开发、可转为军用的制造业);

涉及公共秩序的行业(如能源、通信、广播媒体、供水、铁路、公路运输、客运等);

涉及公众安全的行业(如保安、生物学制剂制造等);

可能影响日本经济稳定或外国资本进入后影响国内产业政策的行业(如农林水产、石油、皮革制造、航空运输、海运等)。

2019年5月《外汇法》修改时,新追加了20种需要事先备案审查的限制性行业,主要涉及网络安全和信息产业:

信息处理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智能手机、集成电路、半导体制造业等);

信息处理软件开发业(软件委托开发、嵌入式软件开发、软件包开发等);

信息通信服务业(有线电话广播、长距离通信、区域通信、互联网支持业等)。

除了《外汇法》,广播电信业、航空业和运输业等部分特定产业的相关法律也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或外国人担任高管等事项作出了限制。

二.在日设立业务网点的基本形式

根据日本公司法,外国企业在日本持续进行交易时,需要在日本登记业务网点。实务上,外国企业往往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从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中选取一种适合的方式设立业务网点。

1、常驻代表事务所

常驻代表事务所是外国企业为在日本开展经营活动而设置的辅助性机构。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类似,常驻代表事务所同样仅可以进行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市场调查、信息收集以及与采购、销售等相关的联络等活动,而不能开展经营活动。

在日本设立常驻代表事务所,原则上无需办理登记手续。但设立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时,需要事先向日本金融厅备案。

由于无法进行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也无法通过注册登记手续进行监管,从性质上来说,常驻代表机构并不具备市场经济主体所需要的完整行为能力。因此,外国企业不能以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租赁房屋,也不能以常驻代表机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虽然常驻代表机构受到各种限制,但其具有设立的便利性优势。对于初涉日本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为了防范风险和控制成本,可以考虑设立常设机构作为先遣部队,以便向客户、商业合作伙伴提供商品及服务的信息和市场调研等。其后根据发展需要再考虑设立分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2、分公司

分公司可以理解为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置的营业场所。与常驻代表机构不同,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以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在日本设立的分公司与中国的分公司相同,也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直接归属于设立该分公司的外国企业。

设立分公司时,需按照与外国企业形态最接近的日本法人的注册条件进行注册。另外,由于分公司对外进行的法律行为由代表人全权代表,因此,设立分公司时首先要选定分公司的代表人,而注销分公司时也需要办理代表人的解任登记手续。

3、子公司

子公司是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的独立法人,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直接归属于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外国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即使将来子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也可以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

日本具有独立法人格的公司共有4种类型,分别是株式会社、合同公司、合资公司以及合名公司,其中以株式会社最为常见。

株式会社类似中国的股份公司,因为具有相对较好的商业信誉,容易从银行融资,因此是大多数外国企业首选设立的公司类型。株式会社和合同公司的出资者都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原则上,株式会社的出资者可以自由转让出资份额,而合同公司的出资额转让则需要得到全部出资者的同意。另外,株式会社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向出资者分配利润,而合同公司则可以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并非必然按出资比例分配。合名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出资者中至少有一人是无限合伙人,需要以个人财产向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而较少成为外国企业设置子公司时的选择。

三.日本公司的设立流程1

分公司设立流程设立分公司,需要在日本法务局申请设立登记手续。实务上,通常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①整理登记事项

设立分公司时需要按照与外国企业的业态最近似的日本法人的登记条件进行,因此首先需要参考外国企业的章程、登记证明书等,研究决定最近似业态的日本法人的登记条件,确定登记事项。

关于日本法人的登记事项,日本公司法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例如,株式会社的主要登记事项包括商号、营业所在地、业务范围、发行股份总数、发行股份的种类和数量、股份转让限制、注册资本、董事、董事长和监事名单以及公司设立日期等。

此外,公司法第933条还规定了外国公司的特别登记事项,包括分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常驻日本的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外国公司设立所依据的准据法以及在该准据法下进行公告的方法。

②确定分公司经营场所并且在法务局对同一商号进行调查

公司经营场所是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核心,经营场所的确定对外国法人代表申请经营管理类签证具有重要作用。日本公司法不限制外国分公司设立经营场所的数量,但每设立一家经营场所,登记时都需要向管辖法务局缴纳9万日元的登记许可税。

按照日本商业登记法规定,在同一地址登记的两个公司如果商号相同,则无法进行登记。因此,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需要调查拟注册地址的其他公司商号登记情况。进行商号调查时,以前通常需要到所在区的登记部门进行调查。例如,在东京都品川区注册公司时,需要在该东京法务局品川派出所调查。但是,目前更为便捷常用的方式是通过法务省的在线登记信息检索系统进行检索。2006年公司法修改前,如果在同一市区町村内已经登记了相同或类似商号的公司,则无法进行登记。公司法修改后,仅限于商号相同并且公司地址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无法登记。

③确定分公司代表

选定分公司代表可以与上述两步同时进行。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格,分公司代表将作为自然人代表分公司参与经济活动,以其个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分公司,并最终归属于设立该分公司的外国企业。因此,外国企业选择分公司代表时,需要慎重判断该代表的履职能力等。法律上,对分公司代表没有国籍或人数的限制,但分公司代表中至少有一人需要居住在日本。

④制作宣誓供述书并完成公证认证

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关登记事项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必须是外国企业在本国具有相应权限的机构颁发的文件,可以证明外国企业合法存在、代表人资格、公司性质、公告方法等。实务中,部分证明文件可以由外国企业所在国公证并经驻日大使馆领事认证的《宣誓供述书》代替。另外,申请文件如以外语记载,需要提交日语译本。

⑤制作分公司印章,完成印章备案及设立登记手续

在日本,签订合同、确认合同事项以及办理各种申请手续等重要场合,通常都需要加盖作为公司印章的“实印”。公司印章需要在公司所在地政府机构进行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所在地法务局提出备案申请。作为分公司法人代表的外国人虽然不需要在申请书上记名盖章,仅需签字,但是申请公司印章备案时仍需提交个人印章备案证明或签章证明书。

⑥领取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备案证明

提交登记申请及印章备案申请后,大约两周内可以领取分公司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备案证明。领取该些证明后,分公司可以正式开始营业活动,包括以分公司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租赁不动产及提交各种税务、劳务文件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设立分公司的外国企业的业务领域按照《外汇法》规定需要事先申报,则设立分公司前需要事先向日本银行提出备案申请。如果不涉及需要事先申报的业务,则可以直接按照上述步骤准备登记事宜。

2、子公司设立流程

子公司设立流程相对复杂。关于决定登记事项、调查商号、制作印章以及领取登记证明和公司印章备案证明方面,与分公司基本相同。下面以常见的株式会社为例,重点说明一下章程制定、注册资本金缴付以及董监事的选任等。

①制订株式会社章程,并由日本公证人对该章程进行认证

株式会社章程除商号、营业所在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必要记载事项外,还可以选择载明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外国投资者在日设立株式会社时,应当向营业地管辖法务局提交章程进行认证。

②将株式会社的注册资本汇入发起人或公司设立时董事长或董事的帐户

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株式会社时,可以通过日本银行在日本国内的总行或支行、日本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外国银行的在日支行汇入资本金。如果存在其他共同出资人,则需要提供经该株式会社董事长认证,资本金全额汇入该共同出资人名下账户的证明文件,以及该账户的存折复印件。发起人、董事长、董事的住所均位于日本之外时,可以将资本金汇入第三人账户,但需要提供经该株式会社董事长认证,资本金全额汇入第三人名下账户的证明文件,发起人对第三人的委托合同以及该第三人账户的存折复印件。

除此之外,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株式会社时,还可以选择将资本金汇入银行的特别账户。但采取此种方式需要向银行提出保管资本金的申请并取得银行发行的保管证明书,与其他方式相比,需要承担较高的手续费。

③选任公司董事、董事长、监事等,并由董事及监事调查设立手续的合法性

董事、董事长对内治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监事则是公司中常设监查机构的成员,两者都是公司内部的重要职位。设立子公司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考察选任合格人选,并由董事和监事对设立手续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如出资是否完成到位、设立手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作为实物出资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等估价是否准确等。经调查发现问题时,董事及监事应及时向发起人发出通知,并制作相关的调查报告书。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外商投资领域是依照《外汇法》及相关规定需要事先备案审查的行业,应当在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向日本银行申请取得股份或股权。另外,自2018年3月12日开始,日本开启了株式会社和合同公司设立登记的快速申请通道,除受理数量较多的状况外,通常申请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登记。

从上述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以及在日本设立业务网点的流程可以看出,日本对外商投资的管制较为宽松。从各种网点形式的设立流程看,虽然设立子公司较设立分公司稍复杂,但是如果在日本设立的主体并非研发中心、呼叫中心之类的机构,而是从事相对较完整的生产、销售或服务等传统业务时,通常认为设立子公司更为合适。

注解:1.2008年1月,英国TCI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Fund)基于日本《外汇法》第27条第1款向财政大臣及产业经济大臣提出事前申报,要求取得日本电源开发股份公司已发行股票的20%。因TCL收购股票、行使股东权的行为可能给电力的稳定供应及核能、核燃料等相关产业政策带来不测的影响,可能妨碍日本公共秩序的稳定,同年4月,财政大臣及产业经济大臣基于同法第27条第5款发出劝告,TCI拒绝接受该劝告;同年5月,该项投资被命令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