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墨西哥颁布了《外国投资法》修正案,取代了1973年限制性的投资法,外国人在法律上享有矿业特许权。现行矿业法在法律上已承认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不仅可以获得特许权,而且其企业可以持有100%的股权。
《外国投资法》主要内容:
墨西哥允许外国投资者从事墨西哥境内绝大多数行业,甚至可让外资100%参与经营。国外投资者也可任意添购固定资产、扩充或迁移公司/厂房,同时投资其他新的产业或新生产线等,但某些保留及特殊规定的行业不在此限。外资公司还可以将公司利润、权利金、股利、利息和资本自由汇出境外。欲赴墨西哥投资的外国人须先向经济部外资司申请核准公司投资方案。外资公司固定资产总额超过3.94亿比索(约4147万美元)、或外商欲投资指定12种行业之一,并参与股份超过49%时,须经经济部核准。
同时根据《外国投资法》第5条,墨西哥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石油、基础石化工业、电力行业、核能发电、放射性矿物、电报、邮政服务等12类行业。
墨西哥执行优惠的外资政策:
(1)取消或放宽对投资的限制。在新的外国投资法中未作特别规定的经济部门,对外资的一切限制均被取消,这意味着外资可自由进入这些经济部门,外商可不经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自主拥有多数股权、扩大生产、开发新产品、开设企业和重新安排现有企业。这些经济部门的活动约占墨西哥国内生产总值的80%。
(2)允许外商在边境和沿海地区进行房地产投资。墨西哥为了吸引外资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发掘过去对外商关闭的沿海和边境地区的经济潜力,在新的外国投资法中,允许有外国股东的墨西哥公司在边境地区100km内和沿海地区50km内拥有非居住目的的房地产,而过去仅限于旅游业和工业用地;此外允许外商经由外交部批准以信托方式拥有以居住为目的的房地产,信托的期限由过去的30年延长到50年。
(3)鼓励中立投资。在新的外国投资法中,也扩大了中立投资的范畴。中立投资机制是一种外商在墨西哥公司拥有股权但无表决权的法律手段。过去,中立投资的范畴仅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现已扩大到所有公司。在中立投资机制下,没有对外国股权的最高限额。这一措施的目的是广泛吸引外资,以弥补发展资金的不足。
(4)极大简化外国投资的审批程序。新的外国投资法取消了大量繁杂、拖拉的公务程序,规定如果在45天内,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对外商递交的申请不作答复,则被视作批准。外国投资者以商业为目的在沿海和边境地带获得房地产,以及要求允许从事惯常的商业交易而递交给外交部,工商促进部的申请,也适用此规定,须在45天内作出答复。
(5)加强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在扩大外国投资中的作用。按照新的外国投资法,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除了具有制定外国投资政策、决定外国投资的条件、确定适用的外资法律和条例的标准的职能,也作为外资事务的咨询机构。
以上新的措施,使墨西哥对外国投资更富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