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网6月20日报道,根据该网记者的调查,塞员工热餐补助没有得到很好保障。根据塞《劳动法》的规定,在工作场所不为员工提供食物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热餐补助。但是,法律或任何其他法规都没有具体说明应该支付热餐补助金额。因此,实际运行中,有些员工没有这项补贴,有些只得到很少的补贴,还曾经发生过为此提起诉讼案件。
工会表示,雇主拒绝为工人提供热餐补偿的例子不胜枚举,而私营部门比公共部门做得稍好。比较法研究所的马里奥·雷利亚诺维奇(Mario Reljanović)说,只要员工从事了工作就有权获得热餐补助,但补助的金额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规定,这是雇主滥用规定的源泉。
他解释说,如果雇主在工作期间没有为员工提供食物,就必须向员工支付补偿金。这种补偿必须清晰,并且根据《劳动法》,它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偿是员工工作期间费用补偿的一部分,每个员工除病假、假期和休假期间外,都有获得这项补偿的权利。总的来说,按照规定,这笔补偿不是工资的一部分,也不是任何其他补贴的一部分。只要员工参加了工作,收到了薪水,就有权获得这项补偿。另外,这项补偿必须在工资记录中单独列出。但是,《公共部门工资制度法》——规范公共部门和公共部门工资的特殊法律模糊了《劳动法》中非常明确的规定,这是在实践中产生问题的主要根源,并且事实上取消了公共部门某些雇员的这项权利。
自由和独立工会协会(ASNS)主席兰卡·萨维奇(Ranka Savić)指出,在支付热餐补偿方面,私营部门的情况要好得多,尤其是在有工会组织的地方。在私营部门,工会不会对此放任不管,热餐补偿及其金额都是通过谈判和集体协议确定的,但其最低标准并不确定,取决于所在公司以及集体协议谈判的情况。ASNS正要求政府确定热餐补偿的最低金额。但由于公共行政和公共部门的员工没有热餐补偿,塞政府正在逃避对此事的监管,因为它需要大量资金为员工支付上述补偿金。
雷利亚诺维奇指出,从形式上讲,雇主可以支付较低金额的热餐补偿。但在劳资纠纷中,法院可以通过专业知识来评估雇员在工作期间的实际需求,并在此基础上要求雇主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金额,并赔偿雇员自诉讼之日起前三年造成的所有损失,支付法院确定的费用与雇主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在工作期间获得热餐补偿的权利与从事工作有关,因此,即使不能指望雇主在员工营养方面做得更好,雇主也有义务在最低合理水平上根据假定的员工花费来确定补偿金额。雇主忽略这一义务,往往是以为没有法定最低限度,因此可以支付任意金额的形式所误导。
雷利亚诺维奇还指出,在实际生活中,雇员此项权利普遍得不到保护。雇员不愿为此起诉雇主,因为他们知道即使法庭上赢得损害赔偿诉讼,但同时或许会失去工作。所以,即使雇主支付象征性金额补偿的情况下,雇员也不会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发生非法解雇而雇主拖欠雇员福利时,即使雇主完全支付了工资,这种索赔有时也是雇员对雇主提出的更广泛索赔的一部分。法院通常站在员工一边,确定雇主在工作期间必须支付的最低热餐补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