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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对外贸易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2025-09-15 08:13:50 驻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摘要:外贸促进局作为哥斯达黎加公共、非国有贸易和投资促进机构,是支持出口和外国投资的支柱。

一、贸易主管部门

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为外贸部。外贸促进局(Promotora del Comercio Exterior de Costa Rica, PROCOMER)作为哥斯达黎加公共、非国有贸易和投资促进机构,是支持出口和外国投资的支柱。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为企业设计协调相关出口和投资计划、为哥外贸部在出口制度管理上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促进和保护哥对外贸易活动、集中和简化进出口程序、跟踪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等。内设财务管理处、出口发展处、贸易投资便利处、创新和电子化转型处、投资处、市场营销部等。

二、贸易法规

哥斯达黎加贸易法规很多,主要法规是《贸易法》(第3284号法律)。该法于1964年5月27日生效,分别对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合同、债券发行、财务会计以及破产清算等方面做出规定。

【进口规定】哥斯达黎加在进口方面还有以下规定:

(1)海关手续。哥斯达黎加是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其海关法律框架基于中美洲海关统一代码(CAUCA III),包括《海关总法》(1995年10月20日第7557号法律)和《海关总法修正条例》(分别包含在2003年8月18日第8373号法律和2005年9月21日第8458号法律中)。

(2)海关估值。根据2000年9月5日第8013号法律,哥斯达黎加实行WTO海关估值协议(CVA),并在2004年10月7日颁布的第32082-COMEX-H执行条例中加入了中美洲海关货物估值法规的部分内容。

(3)原产地规则。哥斯达黎加作为中美洲共同体成员适用原产地优惠政策,并对加拿大、智利、多米尼加、墨西哥、巴拿马等国产品在贸易协定范围内适用原产地优惠政策。

(4)关税。哥斯达黎加关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进口税,其政策框架是中美洲关税体系,采用HS分类代码,2007年1月1日起采用新版HS修正案;二是根据第6946号法律实行的1%的附加税。

(5)进口许可、限制及禁止。2001年,哥斯达黎加依据第7473号法律取消了进口许可。2003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总法》。

(6)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护。相关的法律框架基于WTO规定和中美洲公平贸易有关规定。2017年,哥出台《贸易救济法》(第20.651号)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税反规避措施实施程序条例》(第40559-MEI号)。

(7)技术标准。2024年4月24日,哥斯达黎加实施新版《质量体系法》(第10473号,废除原8279号法律)。

(8)检验检疫。《植物检疫法》(第7664号法律)《动物安全保护法》(第8495号法律)于2006年6月16日实施。

【出口规定】在出口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

(1)最低出口价。2005年12月12日,通过第32837-MAG-MEIC-COMEX号法律对香蕉实行最低出口价。第2762号法律对咖啡出口实行税收优惠价。1996年2月5日第7575号法律(《森林法》)规定了未加工原木出口的最低价计算方式。

(2)出口禁止及限制。1996年2月13日,通过第7575号法律禁止出口特殊种类的原木和木材。

(3)出口税率优惠。1990年11月23日第7210号法律(《免税区体系法》)、2001年6月18日第29606-H-COMEX执行条令、1995年10月20日第7557号法律(《海关总法》)和1996年6月28日第25270-H执行条令。

(4)出口促进法。1972年12月22日第5162号法律。

(5)出口激励。1992年3月31日第7293号法律规定了相关出口免税政策。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哥斯达黎加依据WTO农产品协议和部分多边自贸协定承诺实行关税配额。

进口方面,哥斯达黎加于2004年12月取消所有的进口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仅在动植物检疫和环保等方面保留特殊要求。哥斯达黎加禁止进口武器、军火、废轮胎和血液。

出口方面,哥斯达黎加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大会”“控制有害废弃物跨国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大会”“关于危害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条约”的规定,对涉及文化、艺术、考古和历史遗产的物品限制出口。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哥斯达黎加农畜牧业部下辖全国植物检疫署(SFE)和全国动物安全防护署(SENASA)。卫生部主管食品安全。

根据《植物检疫法》及第32994号执行条例规定,全国植物检疫署(SFE)负责植物保护、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进出口、颁发植物检疫证书、所有农用化学或生物产品的注册和审批。SFE还有权禁止进口有潜在危害的上述货品或制品,并对农用转基因产品的贸易和使用加以控制。

依据《动物安全保护法》规定,全国动物安全防护署(SENASA)负责动物安全、动物疾病防控和追溯、肉制品安全、动物饲料、兽药、转基因产品、有害物残留检验等,并有权禁止进口有潜在危害的上述货品或制品。

卫生检疫工作在边境、海关或其他由农畜牧业部指定的地点进行。植物性及动物性产品均须接受检验检疫。植物、植物制品、植物性副产品、动物、动物制品、动物性副产品在进口至哥斯达黎加时必须有由原产国相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或动物检疫证书。所有进口的转基因产品不仅要符合对进口产品的所有要求,还必须获得生物安全委员会的认证。

哥斯达黎加在所有的双边或地区性贸易协定中均加入了动植物检验检疫条款。这些条款以WTO关于动植物检验检疫协议为参考并加以扩充。

五、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哥斯达黎加根据中美洲关税体系(SAC)对进口商品进行分类,关税分为进口税和附加税。附加税的征收依据是第6946号法律,税率为1%,适用于所有进口货物,只有少数例外(如:自贸协定涵盖的进口商品、WTO关于信息技术协议的商品、受惠于第6695号出口加工区法案的商品、医疗手术设备及药品等)。除需特殊许可才能进口的部分动植物产品、医疗产品和食品外,绝大部分商品进口关税为从价税,适用于CIF价。

哥斯达黎加的关税税率自2001年以来基本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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