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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2001年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法(上)

2025-08-07 07:35:47 驻塞拉利昂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摘要:塞拉利昂2001年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法(上)。

第一部分--序言

1.生效日期

2.释义

第二部分--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的设立

3.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的设立

4.信托公章

5.信托的构成

6.信托基金

7.基金资金的投资

8.董事会

9.董事会成员的任期

10.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和开支

11.董事会会议

12.总干事的任命

13.信托秘书

14.副总干事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部分--信托功能

15.信托的功能

16.年度报告

第四部分--财务规定

17.账目及其他记录

18.财政年度

19.对账目及其他记录的审计

20.税收豁免21.信托支出22.会员账户

第五部分--适用本法的雇主和劳动者

23.本法涵盖的雇主和劳动者

24.现行计划

第六部分--缴费

25.费率

26.特定情形下的缴费贷记规定

27.对未缴费的处罚

28.受雇于多个雇主的情形

29.雇主不得降低员工薪酬

30.员工未登记

31.社保合规证明

32.违法行为

33.刑事诉讼

34.民事诉讼

35.优先受偿权

36.免于扣押保护

37.善意行为保护

第七部分--福利及给付条件

38.福利种类

39.养老金

40.提前或自愿退休

41.老年补助金

42.退休金

43.伤残抚恤金

44.伤残补助金

45.遗属优待

46.遗属补助金

47.精算评估

第八部分--对信托决定的上诉

48.上诉法庭

49.SSAT秘书

50.SSAT审理上诉

51.审理规则和程序

52.审理和裁决

53.向SSAT上诉

54.向高等法院上诉

55.医疗上诉法庭

第九部分--附则

56.互惠协议

57.被扶养人登记以领取福利

58.信托督察职能

59.部长的指令

60.规章制度

第十部分--过渡条款

61.社会保障养老金的转移

62.自愿和强制从公共服务部门退休

2001年7月20日签署

总统艾哈迈德·泰詹·卡巴

2001年第5号

2001年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法

本法旨在设立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制定社会保障计划,为劳动者及其被扶养人提供退休及其他福利以满足其偶发性需求,并就其他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本法由总统和本届议会议员颁布。

第一部分--序言

1.本法自总统通过法定文书颁令指定之日起生效。

2.本法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平均月收入”指:就参保成员而言,系根据其在过去五年收入最高缴费期内,用于计算缴费义务的月收入平均值;

“董事会”指:本法第8条所述的董事会;

“总干事”指:根据本法第12条任命的总干事;

“收入”指:劳动者依据雇佣或学徒合同的明示或默示条款,在岗期间所获得且以现金形式定期或按约定周期支付(或应付)的全部报酬,包括:

(a)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取得的报酬;

(b)按任务量计酬时,劳动者完成既定任务数量所取得的报酬;或

(c)按工作量计酬时,劳动者完成工作总量所取得的报酬。

此外,还包括休假期间薪酬、离职补偿或法定津贴,但不包括雇主赠礼、伙食补贴、租房补贴、加班补贴、差旅补贴、奖金、佣金及其他类似补贴。

“雇主”指--(a)机构的拥有人,或对该机构事务拥有最终控制权的人或单位;若此类事务已委托给经理、董事总经理或代管人,则该经理、董事总经理或代管人即为雇主;

(b)在其他情况下,与工人签订服务合同或学徒合同、并负责支付其报酬的人;

“机构”指任何办公室、商店、工厂、矿山、种植园或任何其他劳动者从事有偿工作的场所,也包括政府机构;

“政府”指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成员”指任何--(a)根据本法规定已获得福利待遇者;或(b)已从其收入中扣除款项用于支付信托者;

“部长”指劳工与社会保障部部长;

“自雇人士”指没有雇主,仅为自己工作的人;

“信托”指根据本法第3条设立的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

“劳动者”指受雇于任何种类的工作(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其他工作)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人,其工作属于机构或与机构的工作相关,并直接或间接从雇主处获得报酬,包括直接受雇或经由承包商雇佣的、从事或与机构正常工作相关者。并且其还应--

(a)在塞拉利昂受雇,但非船员;或(b)作为塞拉利昂的永久居民,(i)作为船员,该船舶的所有者在塞拉利昂设有办事处或代理人;或(ii)在塞拉利昂境外为塞拉利昂境内的雇主工作。

第二部分--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的设立

3.(1)特设此机构,称为国家社会保障和保险信托。

(2)该信托为法人团体,永久存续,能够获得、持有和处置包括动产或不动产在内的任何财产,并能以其法人名义起诉和应诉,并且在不违反本法前提下,履行法人团体依法可履行的所有行为。

4.(1)信托应有一枚公章,其使用须经以下人员签名认证--

(a)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因此授权(无论是普遍性授权还是特别授权)的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

(b)总干事或董事会为此授权的其他职员或雇员。

(2)信托可通过盖有其公章的书面文书,授权(无论是普遍性授权还是针对任何特定事项)任何人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在塞拉利昂境内或境外签署契约;凡由此代理人代表信托签署并加盖印章的每一份契约,均对信托具有约束力,并与加盖信托公章的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3)每一份声称是由信托或代表信托签署或签发的文件,均应--

(a)加盖信托公章,并按照上述第(1)款规定的方式予以认证;或

(b)除非有反证,由总干事、董事会成员或其他根据第(2)款规定授权为此目的行事的人员签署的,均应视为签署或签发。

5. 信托由以下部分组成:

(a)董事会;(b)总干事;(c)信托根据本法雇用的其他人员。

6. 信托设基金,包含:(a)议会为信托拨付的款项;(b)雇主、劳动者、自雇人士根据本法规定向信托支付  的款项;及(c)信托依法获得的其他款项。

7.(1)经董事会批准,信托可将基金中非急需用于履行本法义务的部分用于投资。

(2)董事会在批准投资时应考虑以下因素:(a)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b)投资的流动性;(c)维持投资的实际价值和投资分散性;

(d)基金的保值及投资组合的多样化;

(e)投资须与公共利益一致。

8.(1)信托的管理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在本法规定下,拥有对信托的控制和监督权。

(2)董事会由一名主席及以下成员组成:

(a)各有一名高级官员分别代表--

(i) 劳工和社会保障部;(ii) 财政部;(iii) 社会福利部;(iv) 塞拉利昂银行;

(b)两名人员,分别代表塞拉利昂劳工大会和塞拉利昂雇主联合会;

(c)以下各方的一名代表:(i) 塞拉利昂教师工会;(ii) 塞拉利昂保险协会;(iii) 公务员协会;(iv) 社会保障领取者协会;(v) 军方协会代表;

(d)总干事。

(3)主席应由总统在征询第(2)款(b)与(c)项所列成员意见后任命,并经议会批准;被任命的主席需满足以下条件:

(a)具备必要资质和专业能力,且非信托机构雇员;

(b)系社保缴纳者或养老金领取人。

(4)第(2)款(b)与(c)项所述董事会成员,经相关机构提名后,由总统任命并提交议会批准。

9.(1)董事会主席和第8条第(2)款(b)与(c)项所述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董事会主席和第(1)款所述董事会成员可向总统提交书面辞呈;总统可因身心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职,或存在玩忽职守等情形,免除其职务。

(3)若董事会主席或第(2)款所述董事会成员职位因死亡、免职或其他原因空缺,应依照原任命程序任命继任者,其任期以原任职者剩余任期为限。

10.董事会主席及其他成员(总干事除外)的薪酬及津贴由议会核定,其履行职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经部长核准后由信托予以报销。

11.(1)董事会首次会议应由部长经商董事会后确定时间及地点召开。此后会议的召开由董事会自行决定时间和地点,但每年召开次数不得少于四次。

(2)董事会主席可书面请求召开特别会议;若五名董事会成员联名书面请求,则必须召开。

(3)主席出席时应主持会议;主席缺席时,与会成员应推选一人主持。

(4)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为8人,包括主席或总干事。

(5)董事会决议以出席成员简单多数形式通过表决;票数相等时,主席或会议主持人拥有决定性一票。

(6)董事会可特邀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协助,但其无投票权。

(7)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且获三分之二书面同意的提案,与正式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并应载入下次会议纪要。但若有成员要求将该提案提交会议审议,则本规定不适用。

(8)任何与信托拟签约公司存在利益关联,或与拟签署合同存在利害关系的董事会成员,须向董事会书面披露利益性质。此外,除董事会另有指示外,不得参与该合同的审议和表决,违者免职。

12.(1)信托设总干事一职,由总统任命并经议会批准,具体任职条款在其任命书中列明。

(2)非具备相关学术资质及专业能力者,不得被任命为总干事。

(3)在遵守本法前提下,总干事应对董事会如下事项负责--  

(a)信托的日常行政管理;

(b)监督信托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纪律情况;

(c)执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能。

(4)总干事无法履职期间,由副总干事代行其职。

(5)在上述第(3)款范围内,总干事可将本法所赋职能委托予信托内其他人员,并附加其认为适当的履职条件。

(6)上述第(5)款规定不得免除总干事对受托人行为或过失担负的最终责任。

13.(1)信托设秘书一职,由董事会依条件任命。

(2)秘书担任信托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董事会事务、记录并保存董事会会议纪要。

(3)在遵守本法前提下,秘书应履行董事会指示或总干事委托的其他职责。

14.(1)信托还设副总干事、内部审计师及其他必要人员(含本法第58条所述之督察),具体任命条款由董事会确定,以确保本法职能得以有效履行。

(2)根据上述第(1)款进行任命时,信托仅能招募尚空缺岗位,且每岗需具备岗位说明及持续任职理由,同时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a)仅招募具备岗位所需的拥有正式资质、工作经验、知识技能及相关能力者;

(b)内部合格候选人优先招募;

(c)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申请人。

第三部分--信托的功能

15.(1)信托设立的目标,是为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提供退休金及其他福利,以备不时之需。

(2)在上述第(1)款规定的原则内,信托的功能包括:

(a)建立并维护资金筹集机制,以履行第(1)款所述之义务;

(b)就社会保障政策及实施的必要调整向部长提出建议;

(c)开展有助于实现第(1)款目标的其他活动。

16.(1)董事会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尽快向部长提交年度报告,全面报告该财政年度内信托的活动和运营情况。

(2)部长应在收到报告后尽快将其呈交议会审议。

(3)董事会还应根据部长提出的其他书面要求,向部长提交相关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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