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伊拉克内阁批准了关于制药业本地化的建议:
1- 国家工厂承诺采用高质量规范 (cGMP)。如果这些规范应用不理想,工厂将有12个月的时间来适应这些规范。
2- 为与国家制药厂签订的合同启动运营预付款,前提是它们不超过50%,同时考虑与处理运营预付款机制相关的第17条控制措施。
3- 成立由卫生部副部长领导的药物委员会,成员有卫生部技术司司长、药品和医疗用品总公司总经理、萨马拉药品和医疗用品制造总公司总经理、海关总署署长、打击有组织犯罪总局局长、私营制药业主,以及医生、牙医和药剂师工会代表。
4- 根据工业城市法(2019 年第2号),并与工业城管理局协调,内阁同意分配土地建立制药工业城。
5- 向希望发展生产线的现有工厂提供软贷款,同时放宽银行担保条件。
6- 与边境总局、财政部下属的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协调,批准国家工厂进口原材料和其他供应品的过境点,并通知贸易部和工业发展总局。
根据伊拉克国家产品保护法2010年第11号修订案,如本地已有相关药品生产,同类药品进口关税提高100%。生产药品的企业可以就此问题与工业和矿产部工业发展局进行协调。
(原始来源:底格里斯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