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9日,西班牙国家官方公报发布了关于废物和受污染土壤的第7/2022号法律(简称“新法”)。新法旨在确立循环经济的原则,并为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海洋环境做出贡献。
具体而言,新法规定西班牙应纳入以下两项欧盟指令:(1)第2018/851号指令,将对废弃物框架指令做出修订,以及(2)一次性塑料指令(第2019/904号指令),旨在降低某些塑料制品对环境的影响。
西班牙立法机构已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包装征收新税。新税的范围非常广泛,税率为每公斤不可回收的塑料包装0.45欧元,预计每年为政府创造约7.24亿欧元的收入。其结构与意大利批准的新塑料包装税(预计也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类似,但与英国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塑料包装税存在较大差异。
新税将(1)适用于制造、进口和欧盟内部采购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包装,最终在西班牙市场使用;(2)涵盖(空)包装材料本身和包装产品的交易;(3)适用于初级、二级和三级包装,将影响大多数工业和消费品业务。
背景
在过去几年里,西班牙税务立法机构一直关注大量使用塑料对环境的影响。
2020年2月28日,财政部就征税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对“用于容纳或保护商品或食品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征税。新的消费税不纳入财政部牵头颁布的税法,而是纳入生态转型部支持的环境法。
尽管对新法做出大量努力,但由于疫情、复杂程度和国会票数勉强过半等多重原因,审批过程比平时历时更长。但是,政府于2020年6月批准了新法初稿,并于2021年5月公布了正式的新法提案。从那时到现在,议会(国会和参议院)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自2021年1月1日起,欧盟批准了一项基于欧盟成员国境内产生的不可回收塑料包装废物的缴款。这项新的自有资源为欧盟2021-2027年预算提供支持,按每个成员国境内产生的不可回收塑料包装废物0.80欧元/公斤的统一费率收取。纵观欧洲,英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已经批准了各自的塑料包装税,其他国家正在考虑实施或修订现有的(塑料)包装税和法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的西班牙塑料包装税本身并非意味着实施欧盟统一的塑料包装税,但欧洲的环境必然有利于实施该项新税。
新税的主要特征
性质
新税是一项针对环保的间接税(消费税),旨在将与塑料包装的制造和消费相关的环境成本内化到最终产品的价格中。
应税活动和范围
应税活动是制造、进口或欧盟内部采购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包装,以在西班牙市场使用。塑料包装税适用于各种“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包装”,其中包括:
► 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容器(新法从新税角度提供了“不可重复使用”、“塑料”和“容器”的定义)
► 用于生产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容器的塑料制品半成品(例如,预制件、热塑性片材)
► 用于推动不可重复使用容器关闭、交易或展示的塑料制品
还应考虑如下因素:
► 制造的纳税时点递延至产品首次在西班牙销售的时间。此外,进口和欧盟境内采购适用特定规则
► 塑料容器不仅在作为商业经营对象(空包装)时征税,交易涉及包装符合其功能的包装产品(填充包装)时也应征税
► 含有一种以上材料的产品将仅根据不可回收塑料成分的重量缴税。因此,塑料无需作为包装的主要材料
► 与英国的塑料包装税相比,未设定可回收成分的门槛来确定产品是否应缴税
运至西班牙境外的产品
为确保运往西班牙境外的产品不实际缴纳新税(即,开始即不予缴纳,或在缴税后获得退税),新法提供了一套复杂的机制。所使用的机制将根据向境外发货一方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 西班牙制造商:无需缴税
► 西班牙的产品所有者(而非制造商):退税
► 欧盟内部采购方:免税/抵扣(视情况而定)
► 进口商:退税(除非由于商品已根据海关保税仓库制度存放而无需缴税)
免税
新法提供大量免税,包括:
► 药品、卫生用品、特殊医疗用膳食、危险卫生废物
► 不适合使用或销毁的产品
► 小批量运营商:欧盟内采购和进口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包装,且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包装的重量不超过每月5公斤
新法还将针对这些情况制定抵扣/退税制度,以涵盖已缴纳税款并需要退税的情况。
税基和税率
税基是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包装的数量,以千克为单位。
由于机械或化学回收过程产生的再生塑料无需缴税。纳税人可提供经认证机构签发的证明,证明产品的数量和其可回收的性质。
税率为每公斤0.45欧元。
纳税人
应税产品制造商以及进行欧盟内采购或向西班牙进口的制造商将被视为纳税人。
未在西班牙境内设立机构的纳税人必须指定一名塑料包装税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交涉。税务代理人必须在应税活动发生之前获得正式授权。
收款程序和其他正式义务
法律尚未提出具体的纳税申报事项,后续将通过部长令的形式做出规定。根据新法,纳税人和供应链其他参与者的主要正式义务如下:
► 应税塑料包装产品的制造商和欧盟内部采购方必须定期进行塑料税纳税申报。该义务将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具体取决于增值税申报频率
► 进口应税塑料包装产品应通过海关进口报关单进行申报。进口商应在报关单中披露不可回收塑料的重量,还应披露是否适用小批量免税门槛(每月5公斤应税产品)
► 纳税人应在开始其业务活动前进行登记。全国税收统计也将为此展开
► 为境内未设立机构的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人
► 提供退税、免税等所需的证明
会计义务包括:
► 制造商需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在线提交与原材料、最终产品等相关的流动情况(消费即时报告)
► 欧盟内部采购方需定期向消费税办公室提交塑料包装税记录
新法已通过区分以下立场,解决有关发票内容的问题:
► 塑料包装制造商有义务在记录产品销售的发票中计入税收金额(并披露塑料重量)。如果由于适用免税而没有应缴税额,则制造商需指出允许免税的相应法律规定
► 供应链中的其他参与者仅在客户要求时有义务披露与产品相关的塑料包装税信息(应缴税款、塑料重量、适用的相关免税)。信息可在发票或单独的证明中披露。简化发票中无需提供任何塑料包装税信息
上述正式义务的细节将通过二级立法制定(尚未制定部长令草案)。因此,某些类别的纳税人可以简化或免除部分义务。
罚款和滞纳金
► 未缴税款:未缴金额的50%至150%
► 在自愿披露的情况下,逾期缴税应缴纳滞纳金(无罚款)
► 正式违法行为通常会导致固定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将需按比例缴纳更高的罚款
下一步工作
新税将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企业可以结合所涵盖的产品、相关流动(流入和流出)和相关义务,评估该项新税可能对其业务造成的影响。需要关注的要素包括识别数据可获得性、内部流程和资源方面的潜在差距,以便及时制定和实施适当的纠正措施。
二级立法尚待起草,企业有机会向税务机关发表评论和意见,因此,企业应继续关注后续的立法进展。但是,已发布的新法内容很全面,足以让企业现在就开始准备,并为自2023年1月1日起履行纳税义务所需的潜在调整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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