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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洞察】荷兰政府发布立法提案,拟自2024年起就向低税收管辖区、混合实体支付的股息或在特定滥用情况

2021-04-15 15:20:58 安永
摘要:2021年3月25日,荷兰政府发布一项立法提案,拟自2024年1月1日起,就向低税收管辖区支付的股息加征预提所得税。


摘要

2021年3月25日,荷兰政府发布一项立法提案,拟自2024年1月1日起,就向低税收管辖区支付的股息加征预提所得税。此预提所得税还适用于滥用情况,也是对已颁布的就向低税收管辖区或滥用情况下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一规定做出的补充。该预提所得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现为25%)相同。该预提所得税将与“正常”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并存,但会适用反累积规则,因此就向低税收管辖区、混合实体支付的股息或滥用情况下支付的股息征收的预提税综合税率实际上将被限制在不超过25%。

纳税人须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分析该立法提案的影响。

详细讨论

股息预提所得税

如果此项立法得以颁布并实施,则自2024年1月1日起,荷兰企业纳税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关联实体支付的(视同)股息需按2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 该实体为以下低税收管辖区的居民:

• 法定税率低于9%的管辖区

• 列入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的管辖区

• 其他管辖区,前提是该实体将股息分配给法定税率低于9%的管辖区内的常设机构,或分配给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内的常设机构

► 该实体为混合实体,或

► 该实体是滥用架构的一部分(滥用架构,简言之,是一个旨在避免缴纳预提所得税的虚假架构)

低税收管辖区或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

向法定税率低于9%的管辖区(低税收管辖区)境内的关联实体支付的款项,或向列入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欧盟黑名单)的管辖区境内的关联实体支付的款项,在有条件地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范围内。荷兰政府每年年底会公布一份名单,列明届时符合低税收管辖区资格的管辖区或届时列入欧盟黑名单的管辖区,仅对上一日历年度列入这份名单的管辖区有条件地征收该预提所得税1。

混合实体

混合实体即对于一个管辖区为税收穿透体,但对于另一管辖区是非税收穿透体。例如,从荷兰公司收取股息的实体在其依法成立所在管辖区属税收穿透体,但在参股方所在管辖区属非税收穿透体的情况。

滥用情况

该预提所得税也可适用于特定滥用情况下支付的股息,包括向中间控股公司支付的(视同)股息。例如,位于非低税收管辖区的中间控股公司被视为分配股息的荷兰公司和位于低税收管辖区的(最终)收款方之间的导管公司(如,缺乏经济实质)的情况。如果该导管公司拥有相关经济实质,则可被推定此项安排不构成滥用安排的证据。

关联实体

该预提所得税适用于向关联实体支付的款项。在以下情况下,实体将被视为关联实体:

► 一个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实体的合格权益。

► 两个实体的合格权益由第三个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

► 一个实体与一个合作股东团共同持有另一个实体的合格权益。

► 两个实体的合格权益由一个合作股东团共同持有。

如果权益持有者可对实体的决策行使控制权,则该权益为“合格权益”。

这一点需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确定。代表50%或50%以上法定表决权的权益通常会被认定为合格权益,但权益百分比低于50%也可能是合格权益。诸多股东是否符合构成合作股东团的资格取决于相关事实和情况,如股东决策是否达成协调一致。

股息的定义

该预提所得税适用于利润、利润准备金或相同性质的款项的(视同)分配,这跟1965年荷兰股息预提所得税法的规定大致是一致的。

宣派并需支付股息时,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税率

该预提所得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现为25%)相同。原有的荷兰股息预提所得税,可予以抵免(反累积规则)。

日程和后续工作

该提案目前处于荷兰议会审核阶段,还需完成议会常规程序。相关时程安排及荷兰议会针对该提案进行讨论的时间等相关详情尚未公布。

尾注:

1. 截至2021年1月1日,以下管辖区被列入名单:美属萨摩亚、安圭拉、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多米尼加、斐济、关岛、根西岛、曼岛、泽西岛、阿曼、帕劳、巴拿马、萨摩亚、塞舌尔、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库曼斯坦、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阿联酋、瓦努阿图和美属维京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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