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商业网10月20日报道,土库曼斯坦海关署于2020年9月21日签发的《关于暂时进境交通工具境内停留时限的规定》(署令第94号),10月14日在土司法部完成备案(备案号1397)。规定要求,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交通工具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境时,需申明在完成暂时进境运输活动后应及时将交通工具复运出境,并遵守以下在土境内停留时限:
1.未载有集装箱的公路汽车(含挂车、半挂车和混合动力车)—不超过30个自然日;
2.未载有集装箱的铁路列车—不超过90个自然日;
3.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货运集装箱—不超过90个自然日;
4.海运(含河运)船舶和航空器—根据土库曼斯坦海关和进出境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门(机场、航空港、海港、河港)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