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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拟立法规避因新冠疫情导致的7类合约纠纷

2020-08-14 13:36:33 马来西亚南洋商报
摘要:该法案规定,若任何一方因冠病疫情无法履行合约责任而出现争议,可通过协调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据《南洋商报》8月13日报道,马来西亚总理署(国会及法律)部长达基尤丁于8月12日提呈了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并在国会进行一读。该法案规定,若任何一方因冠病疫情无法履行合约责任而出现争议,可通过协调方式寻求解决方案。一旦双方达致协议,双方必须以白纸黑字拟定解决协议,且该协议对各方都有约束力。该法案的第7条文阐明,若任何一方因为1988年传染病控制及防范法令下采取的防范及控制措施而无法履行合约责任,另一方不可行使合约下的权力。不过,任何在今年3月18日至法令颁布日期期间被中止的合约、被充公的保证或执行保证金、收到的赔偿金、已开始的法律程序、仲裁或裁决,必须被视为已终止、充公、接受或合法执行。这项法案的有效期是从今年3月18日至12月31日,部长可颁布宪报延长这项法案的有效期,但有效期不可超过法案生效后的两年。这项法案的有效范围为以下7类合约:

1.建筑工程、建筑咨询或与建材、器材或建筑工友有关的建筑合约;

2.建筑合约或供应合约下的执行保证或同等保证;

3.专业服务合约;

4.非住宅不动产租约;

5.提供任何场地、住宿、设施、交通、娱乐、餐饮或物品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商业会议、旅游奖励、会议、展览、销售活动、演唱会、表演、婚礼、派对或社交聚会及体育活动,给予参与者、出席者、宾客、或观众的活动合约;

6.1992年旅游业法令下的旅游社合作,以及促进马来西亚旅游合约;

7.与宗教朝圣有关的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