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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荷兰政府于2019年12月27日颁布法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支付给低税率管辖区及存在滥用情况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该预提税税率为21.7%。但若是被认定为低税率管辖区的是税收协定伙伴国,则可适用三年过渡期。1
当日,政府还就荷兰集团内融资和授权公司的信息交换,出台了额外的实质要求,同样会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未能符合新增的实质要求的情况,荷兰税务机关可与有关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交换更多集团内融资或授权交易的相关信息。
详细讨论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对由荷兰企业纳税人(实体或常设机构)支付或应付(包含视同)给位于下列管辖区关联实体的集团内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21.7%的预提税:
法定税率低于9%的管辖区。
• 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上的管辖区。
• 向法定税率低于9%的管辖区或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上的境内常设机构分配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实体所在其他管辖区。
• 存在某些滥用情况,包括(视同)向混合实体支付或应付款项。
低税率管辖区和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
对支付给法定税率低于9%的管辖区(低税率管辖区)或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欧盟名单)上的管辖区居民关联实体的款项有条件地开征预提税。荷兰政府将于每年年底公布名单,列明符合标准的低税率管辖区和届时在欧盟名单上的管辖区。荷兰将仅对前一日历年度列在该名单上的管辖区开征预提税。2020年1月1日的名单上,包括下列管辖区:美属萨摩亚、安哥拉、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斐济、关岛、根西岛、马恩岛、泽西岛、阿曼、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库曼斯坦、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阿联酋、瓦努阿图和美属维尔京群岛。在低税率管辖区或欧盟名单上的管辖区的居民实体,即便拥有实质,也不代表就能豁免此新征的预提税。
税收协定伙伴国豁免
如果低税率管辖区或欧盟名单上的管辖区与荷兰签订了税收协定,则有三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无需缴纳此新征的预提税。同时,荷兰政府将与该相关税收协定伙伴国重新协商修改相关协定。
滥用情况
在某些滥用情况下,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款项也有可能需要缴纳预提税。这些情况包括:
• 通过在非低税率管辖区或不在欧盟名单上管辖区,设立不具备实质或不开展实际经济活动的导管公司。若该等导管公司拥有相关实质,有可能被推定为相关安排并非滥用的证据。
• (视同)支付或应付给混合实体的款项,但相应所得并未在任何管辖区缴税。
关联实体
此预提税,适用于支付给关联实体的款项。下列情况下的实体,将被视为关联实体:
• 一个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个实体的符合条件的权益。
• 第三方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两个实体的符合条件的权益。
• 一个实体与合作股东团共同持有另一个实体的符合条件的权益。
• 合作股东团持有两个实体的符合条件的权益。
如果权益持有者可以对某实体的决策实施控制,则该权益属于“符合条件的权益”,这应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代表一半以上法定表决权的权益,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被视为属于“符合条件的权益”。一群股东是否构成合作股东团,则取决于相关事实和情况,例如是否协同制定集团决策。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此预提税,适用于(视同)支付或应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是指为债务支付作为对价的各种款项,包括成本。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与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的定义相同,包括任何为使用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所支付的作为对价的各种款项。
(视同)支付/应付的定义
应付、估算或已付的对价,需缴纳此预提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需纳税调整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款项(如被估算的费用)也需缴纳此预提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款方需在收取时,就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款项缴纳预提税。收取时点,被定义为:
• 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款项已经支付或结算、提供给受益人或开始计息时。
• 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开始可以索取或收取时。
• 一个日历年度内(同年12月31日)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已计提且未支付。
税率
预提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2021年为21.7%。请注意,此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无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否扣除,均需缴纳。
常设机构
如果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被归属给低税率管辖区或欧盟名单上管辖区的常设机构,即使该企业并非该等管辖区居民企业,也需缴纳此预提税。如果该企业是低税率管辖区或欧盟名单上管辖区的居民企业,即使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被归属于不在该等管辖区的常设机构,也有可能需要缴纳此预提税。
由非荷兰居民实体支付,但归属于荷兰境内常设机构的款项,也可能需要缴纳此预提税。
合规义务
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均负有缴纳此预提税的义务。付款方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30天内申报并代扣代缴预提税。违反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对集团内融资和授权公司的新增实质要求
自2021年1月1日起,荷兰集团内融资和许可公司需遵守与其他管辖区信息交换相关的新增实质要求。
目前,主要(即至少70%)从事融资或授权活动,且有意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或欧盟指令优惠的荷兰公司须在其荷兰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是否符合政府规定的实质要求。如果不符合一项或多项实质要求,须向荷兰税务机关提供集团内融资或授权活动的详细信息,且荷兰税务机关可自动与相关管辖区税务机关交换该等信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增的实质要求如下:
• 该荷兰公司的融资或授权活动相关年度工资薪金成本应不低于10万欧元。
• 该荷兰公司应有至少可使用24个月的办公场所(租赁或自有),而该办公场所,应用于公司运营,且应适配其开展的业务活动。
后续措施
为了做好准备,我们建议应对从荷兰支付给任何欧盟名单管辖区实体,或任何混合实体的所有公司间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包含视同支付)的款项进行评估,还应考虑是否有任何情况可能被视为滥用的情况,从而导致任何(视同)款项需缴纳此预提税。
我们也衷心建议,对主要从事融资或授权活动,且有意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或欧盟指令优惠的荷兰实体的实质进行评估,以避免2021年1月1日之后触发信息交换。
注
1. 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 荷兰发布2020年预算提案,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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