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一项关于在某些情况下卢森堡企业纳税人支付或应付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简称“欧盟名单”)所列国家/地区关联企业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将不得税前扣除的法律草案(简称“法律草案”),正式提交卢森堡议会进行审议。该项法案是卢森堡实施进一步协调欧盟成员国,针对不合作管辖区,在税收领域采取的防御措施的第一步(详情请参照欧盟理事会(ECOFIN,即由欧盟成员国财务部长组成的欧盟经济和金融事务理事会)在2019年12月5日批准的欧盟企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COCG)的报告)。
预计新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欧盟名单的制定背景
2017年12月5日,欧盟发布了第一份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当中的附录一包含17个国家/地区,这些管辖区被视为不符合当时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税收透明度、公平征税以及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措施执行标准。
后来这份欧盟名单又根据COCG的建议进行过多次更新。目前,欧盟名单附件一上,列示着12个管辖区,分别是美属萨摩亚、开曼群岛、斐济、关岛、阿曼、帕劳、巴拿马、萨摩亚、塞舌尔、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属维尔京群岛以及瓦努阿图。
2019年12月5日,ECOFIN批准了COCG进展报告。该项报告包括欧盟名单的详细进展,还包括关于进一步协调成员国,针对不合作管辖区在税收领域采取的防御措施的指南。指南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成员国需针对欧盟名单所列管辖区,在税收领域立法采取防御措施,以促进这些管辖区遵守行为准则中有关公平征税和透明度的检查标准。
本简报对法律草案的条款进行了汇总梳理。
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法律草案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纳税人不得扣除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
法律草案就上述措施所涉“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概念,给出了具体定义,而且与欧盟法(即,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6月3日发布的第2003/49/EC号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和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中的定义基本一致。
“利息”是指与任何性质的应收款相关的已付或应付利息和欠款(无论是否有抵押担保,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利润),特别是债券或信用债券的利息和欠款,包括该等证券的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而产生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在草案的条款中,“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以及为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相关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草案的新规则下,对于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已实际支付还是尚待支付,并没有区别。
位于欧盟名单所列管辖区的关联企业
根据草案,如果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则不得税前扣除已付或应付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见本文前述)。如果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方不是受益所有人,则还需根据受益所有人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 根据卢森堡所得税法中的定义,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方需是公司企业实体。
• 收款方需是卢森堡所得税法第56条转让定价条款中所定义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家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的任何企业,或是相同的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两家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 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方位于欧盟名单所列国家或地区。
安全港规则的适用
即使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但如果纳税人能证明产生已付或应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是“出于具有经济实质的合理经济原因”,则该条款不适用。
此条款乃是基于《卢森堡税法通则》 第6条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反面解释,如果制定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税收优惠,且该等安排并非真实安排,即并非出于具有经济实质的合理商业原因而实施,则这些安排将不被认可。
根据草案的解读,仅陈述经济原因是不够的,这些经济原因必须是“真实”的,而且反映出的经济利益需超出潜在的税收优惠。但对于哪类证据可能被要求提供或者能被接受用来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原因,法律草案并未提供更多详细信息。
因此,即使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已付或应付给欧盟名单所列管辖区或地区设立的关联企业,如果出于反映经济实质的合理经济原因达成交易,导致已付或应付该等金额,则该等已付或应付金额仍可扣除(受卢森堡所得税法其他条款规定的限制)。
欧盟名单的变化
鉴于欧盟名单不断更新,法律草案还规定了如何对应欧盟名单以及后续更新的标准。
卢森堡政府将提请议会于2021年1月1日出台一份基于提案时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的最新欧盟名单的(本国版)名单。该名单将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之后支付或应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而后,政府每年会向议会提交议案,对本国版名单进行一次更新,具体如下:
• 自议案提交的下一个日历年度的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起支付或应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该本国版清单将与议案提交时最新版(由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的)欧盟名单附件一中的国家和地区同步更新。
• 对于欧盟名单在卢森堡本国版名单发布后的年中删除与更新,法律草案也有所考虑,并提供了如下示例:C国,曾列于2021年1月1日发布的欧盟名单,但在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欧盟官方公报的更新名单上被删除。那么即使卢森堡政府是在2021年下半年才提交更新本国版名单的议案,自2021年3月12日起,支付或应付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便可予以税前扣除。但是如果C国于2021年10月4日被重新纳入欧盟名单,那么卢森堡本国版名单则无需更新。
最后,草案的解读中也强调,有关卢森堡企业与位于欧盟名单附件一所列管辖区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仍应继续根据通知L.G. – A n°64号中的要求,在纳税申报时,履行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