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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洞察】比利时:跨国企业2019年终税收筹划

2020-01-19 15:43:29 安永
摘要:比利时公司税改革于2017年年底开始实施,目前正进行第三轮也是最后一轮的措施出台,将于2020年生效。这些措施包括将公司税税率进一步降至25%(2018年及2019年为29.58%)。第一轮及第二轮出台的措施包括对获得的股息实施100%参股免税以及合并纳税制度,进一步完善比利时的控股公司税制。

内容提要

公历年度的结束标志着许多公司财年的结束。比利时公司税改革于2017年年底开始实施,目前正进行第三轮也是最后一轮的措施出台,将于2020年生效。这些措施包括将公司税税率进一步降至25%(2018年及2019年为29.58%)。2第一轮及第二轮出台的措施包括对获得的股息实施100%参股免税以及合并纳税制度,进一步完善比利时的控股公司税制。3

详细讨论

作为背景,以下几项措施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的财年开始生效——将欧盟(EU)的反避税指令(ATAD)转换为本地法。4

o 30%的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限制规则

o 混合错配规则

o 出境征税

o 受控外国公司法

税务机关仅提供了有限的指引。一项对上述措施进行了修改的法律草案于2019年11月26日出台。该法律草案进一步调整了EBITDA利息限制,旨在进一步确保比利时混合错配规则与反避税指令相一致。5由于该等措施将持续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继续衡量该等新规则产生的影响以及实践如何变化尤为关键。为避免该等新规则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可能需要在年底之前采取一定行动。

除今年生效的措施以外,以下几项主要措施将自2020财年起生效:

• 境外常设机构所发生亏损的限制:对于比利时公司的境外常设机构(PE)发生的税收亏损,若其所得在比利时免税,则此类亏损将不再从比利时公司的税基中扣除。仅当此类亏损无法被比利时公司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润所抵销,且被视为欧洲经济区内分支机构发生的确定性损失时,才可以进行扣除。

• 对比利时常设机构进行更广泛的定义:比利时将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7项行动计划建议的更加经济的方法对比利时的常设机构概念进行更广泛的定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独立代理人相关规则将针对更广泛的情况。由于此定义可能导致企业在比利时缴纳更多税款,外国公司应审查潜在的常设机构情况,并重新评估以往的评估结果,从而考虑多边工具在此方面的影响(详见下文)。

其他国际动态

由于以下近期国际动态也可能对比利时公司产生影响,因此也应予以考虑:

• 多边工具:2019年6月26日,为执行《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简称“多边工具”),比利时将其批准书交存OECD,包括其确定性多边工具立场以及比利时与其他税收管辖区签订的希望将其确定为被涵盖税收协定(CTA)的99项税收协定的清单。6

多边工具于2019年10月1日在比利时生效。需要对每个被涵盖税收协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对方是否已批准多边工具,以及多边工具关于预提所得税的条款是否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其他税项的条款是否自2020年4月1日起生效(2020年4月1日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强制披露规则:7为了提高透明度,应对所谓的跨境激进税收筹划,欧盟理事会出台了新指令(2018/822)(以下简称“DAC6”),该指令要求某些中介机构披露包含某些潜在避税情况(特征)的跨境安排。8如果没有可以报告的外部或内部中介机构,可转由相关纳税人承担该等义务。该指令适用于2018年6月25日或之后实施第一步的跨境安排。

确定是否应报告跨境安排会为跨国企业(MNE)及其顾问提出复杂的技术和程序问题。比利时于2019年11月26日发布了有关实施DAC6的立法草案和解释性说明草案。9该法律草案与DAC6基本一致。强烈建议跨国企业开始审查和了解该等新义务可能引发的后果,其中可能包括严厉处罚。

其他

• 新的《企业及协会准则》:10 2019年2月28日,比利时议会批准了新的《企业及协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通过简化和阐明规则、引入更多的灵活性使比利时公司法符合现代要求。对于现存企业而言,该准则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现存企业可自2019年5月1日起选择并应用新准则(要求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自2019年5月1日起,该等规则适用于新成立的公司。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存企业须在初次修改其公司章程时或最迟于2024年1月1日,根据新准则修改其公司章程。触发事件包括减资、更改名称、更改年度股东大会日期等。

在过渡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新准则的强制性规定将适用,无论现存企业的公司章程是否与之对立;而对新准则的补充(非强制性)规定而言,仅当其不偏离公司章程时才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该准则减少了不同公司类型的数量,并将一种常用的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即BVBA/SPRL))改为新的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BV/SRL)。此外,应从境外税收角度审查从BVBA/SPRL转变为BV/SRL的影响,尤其是在企业就非比利时税收做出特定选择的情况下。

• 裁定申请截止日期:11比利时预先裁决委员会(裁定委员会)发布了2020纳税年度转让定价和创新型收入抵扣申请的申报截止日期,以确定流程和时间,并确保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截止日期之前发布裁决(对于财年于2019年12月31日截止的公司,截止日期通常是2020年9月底):(1)对于财年于2019年12月31日截止的公司,与转让定价事宜或创新型收入抵扣申请(或旧专利所得抵扣)相关的预先提交的申请或未预先提交的申请应于2020年1月31日之前提交至裁定委员会。

(2)对于不按公历年度记账的公司,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截止日期之前八个月提交申请。

为确保及时进行税收裁定,纳税人应尽早启动裁定流程(最好在与其相关的财年启动)。

如欲获得本税务通讯的额外信息,请联系下列人员:


注:

1.https://www.ey.com/gl/en/services/tax/international-tax/tax-alert-library

2.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比利时政府批准关于100%参股免税等公司税改革的法律草案,2017年11月7日。

3.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比利时实行100%参股免税,2018年3月20日。

4.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比利时:跨国企业年终审查,2018年11月26日。

5.见安永税务简报,法律草案修改了利息限制扣除和反混合规则,2019年12月3日。

6.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比利时交存多边工具批准书,2018年7月9日。

7.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欧盟理事会就针对中介机构和纳税人的新的强制性透明度规则达成协议,2018年3月14日。

8.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欧盟发布针对中介机构和纳税人的新的强制性透明度规则的指令,2018年6月5日。

9.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比利时发布强制性披露制度立法草案,2019年12月5日。

10.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比利时议会批准了新的《企业及协会准则》,2019年3月29日。

11.见安永税务简报,裁定委员会发布了2020纳税年度转让定价和创新型收入抵扣申请的申报截止日期,2019年9月27日。

*相关链接:https://www.ey.com/gl/en/services/tax/sign-up-for-ey-tax-news-update-global-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