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2019年4月8日,马来西亚下议院通过了《2019年服务税(修订)法案》,其中包括建议对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在马来西亚提供的数字服务征收服务税。这种新的“数字服务税”预计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征收。
一
服务税征收的范围
《2019年服务税(修订)法案》(下文称《2019法案》)在《2018年服务税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第56条A项。该条规定,对外国登记义务人向马来西亚境内的任何消费者提供的任何数字服务均应征收服务税,而征税要满足的几个要求是:
(一)外国登记义务人
外国登记义务人是指根据《2018年服务税法案》第56条C项,有义务在海关总署署长处登记的任何外国数字服务服务提供者。外国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被定义为在马来西亚境外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数字服务的任何人,包括在马来西亚境外经营在线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任何人(无论此人是否提供数字服务)或代表他人提供数字服务的任何人。但是,并非所有符合上述定义的外国服务提供商都有责任根据《2018年服务税法案》第56条C项的要求在海关总署署长处登记。登记的义务仅在以下情况下产生:(1)该服务提供者在一个月内以及之后连续的11个月内提供的数字服务的总价值超过500,000马来西亚林吉特(门槛值);(2)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但有关机关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服务提供者在一个月内以及之后连续的11个月内提供的数字服务的总价值超过了上述门槛值。
(二)提供数字服务
数字服务被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电子网络订阅和提供的任何服务,这种服务如果不使用信息技术就无法获得,并且服务的提供基本上是自动化的。可能被征收服务税的数字服务示例包括音频和流媒体服务,对象包括视频和音频提供者。
但是,该行业的大多数数字服务提供商都不是马来西亚的税务居民。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署(海关)主张引入上述这些条款的目的在于,迫使在马来西亚经营的外国服务提供者登记并对其征收服务税。它意味着在马来西亚没有常设机构的公司将被迫在我们的税收制度下缴纳税款。由于数字服务的定义如此广泛,全球可能有数千家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因此海关如何有效地实施登记和征税,还有待观察。在对话会议上,海关总署暗示政府可能会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支持下,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征收服务税。
(三)消费者
《2019法案》第3条e项在《2018年服务税法案》中加入“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是指满足以下任何两项的人:使用马来西亚任何金融机构或公司提供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数字服务费用的人;使用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互联网协议地址或分配给马来西亚的国际移动电话国家代码获取数字服务的人;居住在马来西亚的人。
二
外国服务提供者的登记
如果有超过12个月的数字服务的实际总价值超过门槛值,或者有关机构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此期间提供的数字服务总价值超过门槛值,则该提供数字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商可能会被要求登记。就登记而言,《2018年服务税法案》第IV部分不适用于外国登记义务人。相反,《2019法案》第51条规定登记时间如下:
(一)在拟议条款生效之前产生登记的义务
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拟议条款生效当月提供的所有数字服务的总价值以及在该月份之后的11个月内提供的所有数字服务的总价值将超过门槛值,则会产生登记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数字服务提供商的登记申请必须在拟议条款实施之日前三个月,即201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
因此,已经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的现有外国服务提供商将不得不考虑对未来几个月的收入进行预测,以衡量自2019年2月以来提供的数字服务的总价值是否会超过500,000马来西亚林吉特。
(二)在拟议条款生效后产生登记的义务
登记申请必须在触发登记义务的月份之后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提出。
三
开具发票
《2019法案》第56条G项建议每名外国登记人就该项交易向消费者提供载有订阅详情的发票或文件,该发票可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