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星洲日报》5月14日报道,马来西亚政府预计将于2020年1月开始对外国数字内容提供者实施的6%数码税。丰隆研究机构预测,该项税收每年将为马财政部获取4亿4900万马币收益。
4月,马国会通过2019年服务税(修正)法案,对外国数字内容服务提供者实施6%服务税,预定2020年1月正式实施此税制,以年营收50万马币作为实施门槛。
目前,全球有19国实施上述税制,9国(包括马来西亚)正策划实施。马财政部估计每年获取30万至50万马币收益。
上述税制实施于“在马来西亚以外营运的数码服务营运者”,这些营运者需接触马来西亚客户的“通路”、其营收贡献来自马来西亚,年营收逾50万马币需缴6%税率。
当局有数个方法鉴定客户是否为马来西亚人,包括付款者的马来西亚住址、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信用或扣账卡是否由马来西亚的银行发出。
丰隆研究机构认为,一旦实施数码税,马国内外的免费网络电视提供商可以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目前,订户观看马本地的Iflix需付6%服务税,而使用国外的Netflix并不需付。
该机构预期,一旦明年开始实施上述税制,可能受数码税冲击的包括Netflix、Spotify和亚马逊等及在社交媒体的脸书和Instragram、云端运算、智能手机应用程式和游戏等。
当然,这些外国服务提供者可转嫁6%税率(调高售价6%),或保持售价和吸纳上述税率。
丰隆认为,数码税不实施于网上购物,因网购的物品已支付进口税和销售税。然而,若外国网购向售货商实施收费,基于收费赚自马来西亚,有关收费便可征收数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