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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法规:欧盟层面投资相关法规政策汇总

2018-05-18 11:01:28 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
摘要:境外投资法规:欧盟层面投资相关法规政策汇总。

一、欧盟对外贸易法规政策

欧盟独享共同贸易政策(Common Commercial Policy,CCP)管辖权。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是规范欧盟成员国统一执行的、针对第三国的贸易政策、共同海关税则和法律体系。

欧盟进口管理法规为1994年制定的《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285/94号法规》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EC)519/94号法规》,后者适用于欧盟定义的“国有贸易国家”。欧盟鼓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欧盟出口贸易限制政策属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一部分,欧盟还对两用产品和技术实行出口管制。

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欧盟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各种工业产品制定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法规和标准。为有效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欧盟建立非食品类消费品预警系统(RAPEX)、食品和饲料预警系统(RASFF)以及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门系统。1992年欧盟制定《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法规》,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一般关税率、优惠关税措施以及普惠制等)、原产地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做出统一规定。

二、欧盟外商投资法规政策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欧盟的投资政策决定权由各成员国自行掌握,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和欧盟法律前提下,各成员国可根据情况制定各自的投资管理政策。在外国直接投资正式成为欧盟专属权限后,欧盟可代表其成员国对外开展投资协定谈判。目前,中欧正在开展双边投资协定谈判。

在德、法、意等成员国的推动下,欧盟正在制定欧盟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外资的审查和监管。根据2017年9月欧委会公布的规则草案文本,欧委会可基于安全和公共秩序审查“影响欧盟利益”的特定投资,并向涉及外资并购的成员国出具意见,但该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对具体投资项目具有最终决定权。成员国应“最大程度考虑”欧委会意见,如不采纳应提供相应解释。“影响欧盟利益”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欧盟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被欧盟立法涵盖并与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或关键原材料有关的项目。目前,该法律草案正处于立法审议过程中。

三、欧盟税收法规政策

欧委会制定和执行税收政策的法律基础源于《欧洲共同体条约》第93和94条。第93条规定,“在欧委会提出建议并经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讨论后,理事会可批准就流转税、消费税和其他形式间接税进行协调的法规,只要该法规是保证内部市场建立和运行所必需的”。94条规定,“在欧委会提出建议并经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讨论后,理事会可发布协调成员国和直接影响内部市场建立运行的指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欧洲共同体条约》确立欧委会在贸易中财税中立原则,各成员国仍保留除关税外其他税收政策制定权和行使权,以保证各成员国主权和经济利益。欧盟税收政策以各成员国之间税收协调和合作为主,同时保留一定程度税收竞争,各国在税收制度上差别仍将继续存在。

四、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于1962年开始实施的第一项共同政策,目的是保障粮食供给、稳定农产品价格并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统一农产品价格、市场干预、差别关税和出口补贴等。2013年底,欧盟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改革,并保留市场支持和直接支付作为第一支柱,农村发展作为第二支柱的框架。

五、欧盟就业政策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25条至130条是欧盟就业政策的法律基础。欧盟与成员国从两个层面相互协调就业政策:一是欧盟层面制定欧盟共同就业政策,从整体上设定就业战略、就业目标和政策指南等;二是在成员国层面,在欧盟共同就业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国就业政策。

欧盟共同就业政策主要包括“欧洲2020战略”、欧盟就业战略和欧盟成员国就业政策指南等。“欧洲2020战略”的三大优先领域、五大执行目标和七大旗舰行动计划,都涉及就业问题。欧盟就业战略的主要目标包括优化劳动力市场功能、促进劳动者提高技能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各层级教育和培训系统的质量和效能以及促进社会包容和消除贫困等。目前有效的欧盟就业政策指南(2010/707/EU)于2010年10月经欧盟理事会批准,各成员国在制定本国就业政策时必须以其为指导,并作为设定本国目标的基础。

六、欧盟中小企业政策

欧盟企业政策的法律基础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57条的规定:“欧盟和成员国应鼓励欧盟企业创新和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欧盟企业政策的目标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核心是扶持中小企业。

企业政策总体上属于成员国管辖权范畴,欧盟机构主要发挥协调、促进、推动趋同的作用。2000年6月,欧盟通过《欧洲小企业宪章》,从资金支持、保障内部市场的自由流动和法规一致性以及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等方面作出规定。2008年6月,欧委会发布《欧洲小企业法案》,进一步承认中小企业在欧盟经济的中心地位,制定了欧盟和成员国层面扶持中小企业的全面政策框架。

七、欧盟竞争法规政策

欧盟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是《里斯本条约》的第101条至109条。欧盟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保持欧盟内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以促进经济发展,二是促进欧盟单一市场进一步发展。

欧盟机构在竞争政策领域起主导作用,成员国竞争政策只能在欧盟竞争政策框架内,在不影响欧盟竞争政策效应前提下,补充规范成员国内部的少数竞争行为。成员国竞争法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否则该成员国竞争法相关规定无效。欧盟竞争立法主要包括四部分:反垄断、卡特尔、并购控制、国家补贴。

反垄断与卡特尔主要源于《里斯本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即禁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协议限制竞争,以及禁止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里斯本条约》授权欧委会实施上述禁止性条款并享有调查权,并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

并购控制的主要法规为2004年欧盟通过的《理事会关于控制经营者集中的第139/2004号条例》,包括涉及企业并购审查的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等内容。欧委会与欧盟各成员国的审查权划分取决于并购是否“具有欧盟影响”。如并购企业在全球及欧盟的营业额超过欧盟并购条例所规定门槛,该并购就须向欧委会进行申报。欧委会可根据并购是否与欧盟市场相容,做出无条件批准、有条件批准或禁止并购的决定。

国家补贴的相关规定源于《里斯本条约》第107-109条,针对的是国家公共机构所给予的有选择性的补贴。国家补贴原则上被禁止,但欧盟也意识到某些情况下政府介入对于经济良性运转和平衡发展必不可少。因此,欧盟通过一系列法规,规定了研发补贴、培训补贴、失业补贴等例外情况与附加条件,并建立独特的国家补贴监管及评估制度。欧委会负责对现存和拟议的补贴进行审查、调查和裁定。成员国必须履行补贴的通告义务。未经欧委会批准,不得进行补贴。一旦发现补贴与共同市场不相容,欧委会有权要求成员国通过适当国内程序恢复原状,并要求受益者返还所接受补贴。

八、欧盟地区政策

欧盟地区政策的理念起源于一体化过程中的地区差异,其宗旨就是要抵消一体化进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欧盟地区政策目标大体分为缩小地区差距、提升地区竞争力和加强欧盟地区协作三个方面。基本思路是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入手,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为商业资本进入创造必要条件,最终提高地区经济活力和加强地区经济多样性。

九、欧盟环境政策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使环境政策在欧盟的法律地位得到加强。《里斯本条约》首次将能源政策和应对环境挑战的内容纳入其中,并正式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欧盟的环境政策目标。欧盟环境政策主要包括:废弃物管理、噪声污染、化学品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环境灾害等。主要原则包括预警原则、防止及优先整治环境源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以及一体化要求原则。

“环境行动计划”是《欧盟环境法》的基本大纲,迄今欧委会已多次制定环境行动计划,并据此调整环境政策。第七期环境行动计划已于2013年11月发布,有效期到2020年。

十、欧盟能源政策

1995年底,欧委会以立场文件形式公布欧盟能源政策《白皮书》。2009年,欧盟通过第三次能源法案,作为推动欧盟天然气和电力市场改革的纲领性法律文件。2010年,欧委会发布《能源2020——寻求具有竞争性、可持续性和安全性能源》文件,为欧盟未来十年的能源政策提供战略框架。2011年12月,欧委会发布《2050年能源路线图》,制定实现欧盟能源目标的具体路径。2014年,欧委会出台《2030年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设定到2030年的减排和能源相关目标。

目前,欧盟能源政策主要包括六个关键领域:推动欧洲能源联盟;实施欧洲能源安全战略;建设欧洲内部能源市场;促进欧盟能源生产(包括可再生能源);提升能源效率;确保能源安全。

十一、欧盟政府采购政策

欧盟采购实体包括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社团。是否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是欧盟判定采购实体的决定性因素。欧盟采取列举清单的办法,所有合同机构和实体列表由欧委会2008/963/EC号决定的附件内容进行规定。

2014年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政府采购现代化的一揽子立法,包括《政府采购指令》、《水、能源、交通和邮政服务领域的公用设施采购指令》、《特许合同颁发指令》,并已于2016年4月18日由各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实施。

2016年1月,欧委会重新启动《关于就第三国货物和服务进入欧盟公共采购内部市场以及欧盟货物和服务进入第三国公共采购市场谈判支持程序等问题制定规则的法规建议》立法程序,在原草案的基础上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新草案删除了第三国政府采购市场“缺乏实质性对等”等字眼,代之以针对第三国“限制性或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提出欧委会可启动相关调查。如证实第三国政府采购市场确实存在针对欧盟企业的不公平待遇,欧盟将与第三国展开进一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谈判。

十二、欧盟服务贸易政策

欧盟在服务领域的管理手段主要是起草法案、制定政策,推动盟内市场的一体化和代表欧盟参与服务贸易谈判。服务市场的具体监控、管理、促进等工作主要由成员国政府负责。

欧盟在建立统一市场的初期,即提出包括货物、人员、服务与资本流动自由的“四大基本自由”。在积极参与多边框架服务贸易谈判的同时,欧盟注重提升欧盟内部服务业市场的一体化程度,消除壁垒,破除垄断,确保盟内各国的服务企业充分竞争,以增加服务领域在全球的整体竞争力。

十三、欧盟知识产权法规政策

2011年5月,欧委会通过新的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完善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规划,以推动欧盟技术创新与经济改革,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商标,欧盟理事会通过第40/94号规定保护“共同体商标”,任何自然人均可通过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2016年3月,新修订的欧盟商标法(No 2015/2424)正式实施。

关于工业设计,欧盟制定第6/2002号、第2245/2002号以及第2246/2002号等规定保护“共同体设计”,规定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

关于专利,欧盟现行专利体系是各国国家专利和“欧洲专利”并存,通过成员国国内立法和《欧洲专利公约》对专利予以保护。2012年,欧盟成员国(不包括意大利、西班牙)同意建立欧洲统一专利制度,欧洲议会为此制定1257/2012和1260/2012两个法规。

关于著作权,欧盟通过第2006/116号指令保护著作权。欧盟对著作权给予作者去世后70年的保护期,对表演者、音像制作者、电影制作者和广播机构给予50年保护期(从作品首次公开发行算起),对摄影作品给予作者去世后70年的保护期。2011年欧盟通过第2011/77号指令,将对表演者、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延长为70年。

关于地理标志,欧盟层面已形成一整套制度,具体包括关于葡萄酒GI保护的第479/2008号和1308/2013号规定、关于烈性酒的第110/2008号规定、关于加香葡萄酒的251/2014号规定以及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的第1511/2012规定等。针对原产地标识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欧盟实施申请注册制度。2006年,欧盟明确保护体系适用于第三国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