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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如何合法出境及法律监管

2018-04-03 15:21:01

1、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商业应用场景

1.1 私人银行高净值人群境外移民:境外房产购置,境外理财、保险产品。

1.2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红筹回归或下市股份回购:拆红筹股份回购。

1.3  境内人民币基金投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1.4  境内企业认购境外外币基金的LP、FOF。

1.5  境内企业境外兼收并购,境外实业投资。

2、常见错误投资行为

2.1 地下钱庄

外管局近几年严查抓获了很多家地下钱庄,被抓本金很难追回。

2.2 境外刷卡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按照用途的商户类别码监管。如果收款方 涉及赌博交易、金融机构产品等,在监管上属于完全禁止类;如果收款方是保险销售、承销和保险费等,在监管上有金额限制。外管局和银行通过同一系统大数据抓取分析的方法监控。

2.3 借用信托或QDII通道

QDII基金是指在境内设立,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现在一些QDII机构的通道费达到了汇兑资金的3%,QDII由于对其资金用途和投资方向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通过这个方式把资金挪用于个人房产购置也是违规的。

2.4  每年个人等值5万美元分拆购汇

境内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没有限制和削减,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直接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经常项下交易,只要有真实背景,仍可凭交易凭证前往银行柜台办理。

目前很多个人大额购汇是利用分拆方式通过其它个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额度归集实现购汇的目的。举个案例,某大学把部分学生召集在一起说有一个勤工俭学的机会,只需要坐在银行等候区一上午每人报酬100块钱,实际上是把40多个学生的身份证借用其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这笔利用个人分拆方式完成200万美金的购汇事件,还是被外汇局和银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收到处罚。

非常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系统采取大数据抓取方式监测,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的形式予以告知。对于涉嫌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或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将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其再次购付汇将会受到严查和阻碍。

2.5 内外循环套汇

什么是内外循环的方式呢?比如说我的朋友在国外有200万美金,我在国内有等值200万美元的人民币,我跟他约定好,明天我把等值200万美元的人民币从银行汇款给你在境内银行的账户里换,你在境外把等值的美金汇款到我境外的银行账户。如果内外循环的双方不认识,这里边就有信用风险,是我先汇款给他还是他先汇款给我?特别是涉及大额交易时,这样的交易有时会有银行内部人员参与到里边,这种行为叫“套汇“,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局管理条例》第47条和48条予以处罚。一般罚款金额为套汇资金的30%以下,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有牢狱之灾。

2.6  境内个人作为股东在境外设立公司

很多中国人在维尔京群岛或者香港等境外成立了公司,甚至这些中国个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又在国内设立了外资企业。

要特别强调的是,目前国内的政策法规对于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仍然没有开放,虽然说某些国家或地区比如香港允许中国人做股东,但是,按照数学找交集的逻辑,你是中国人,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国内没有放开,你就不能作为股东到境外设立公司,在这一个问题上唯一例外的是中国境内居民到境外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常见的情况如VIE结构,如百度、高德地图等境内外结构,这种情况下中国境内居民需要先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获得批文。

3、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中常见问题

3.1 境外最终目的公司一定为实体公司而非离岸公司

境内企业拟到境外兼并收购目标企业,如果我们还没有完全与标的企业谈好交易条件,但又想提前把境内资金汇出境外以备定金支付等需要,那么在兼顾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我们境外公司的结构到底怎样设计才能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呢?除了利用外汇局批准最高额度为30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的方法外(如果前期费用超过300万美元,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提请外汇局集体商议审批),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现在境外设立香港公司。

在商务部签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里面,有两个参数:境外投资第一层公司和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公司,商务部的监管理念是,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因此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公司一定是实体公司,而非常见的离岸公司。如果境外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最后一层公司是BVI公司(维尔京公司)或CAYMAN公司(开曼公司)等常见的离岸公司,大部分地方商务委不予批准。因此,境外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最后一层公司(最终目的公司)的注册地址在香港、新加坡、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等这种实体公司才可以获得批准。总之,最后一层公司一定是你的最终目的公司,如果还没有确定,就把境外公司由第一层公司为的BVI公司或CAYMAN公司改成香港公司,或者在BVI公司或CAYMAN公司下面设立全资香港公司,等到目标公司确定好了,资金再从香港公司直接汇到拟投资的目标公司。

3.2  境外最终目的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

按照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如果我们境内企业要投资到境外去做一些美元基金公司的LP,那么各地商务委在当前境外投资控流量的情况下,就可能因为境外最终目的公司为金融类公司而很难批准,我们可以通过描述境外美元基金最终会投资的标的公司作为最终目的公司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一个美元房地产基金募集项目可以将拟投资的美国房地产公司最为最终目的公司来进行项目申报。

4、当前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门槛

当前大环境是人民币贬值压力下,国家从宏观上控制境外投资资金流量。外管局给银行的指导意见是:支持符合法律法规的真实的境外投资交易,每家银行FDI的外币额度即为ODI的外币额度,鼓励以跨境人民币对外支付用于真实性交易。因此,银行按照自有外币额度管控资金出境,每年用完了以后就不能对外支付了。因此,建议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以境内人民币跨境支付,资金到境外银行后再将人民币换汇为外币。下面四个环节是你资金顺利出境的门槛:

4.1 发改委

(1)发改委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对资金的用途和合理性很重视。

(2)要求境内企业提供资信证明。一般情况下,要求境内企业资信证明的资金数额大于或者等于境外投资总额。现在北京市发改委对资信证明的资金数额降到了拟境外投资总额的30%。

4.2 商务部

负责对境外公司投资结构、投资经营范围、投资目的地是否未建交国家、是否限制类行业等具体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并签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3 外管局

负责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资金汇出进行备案。

4.4 银行

负责境内企业在境内用人民币换取外币汇出致境外第一层公司,或者将人民币直接汇出致境外第一层公司。

上述四个重要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符合监管要求,过完四关后资金就可以顺利出境。

5、问答环节

5.1 能不能拿政府领导资金来投资海外资产,类似于国内并购重组,然后到国内上市公司?

答:这里面有两个概念。第一种概念是海外公司在国内上市是允许的,但目前中国的国际版还没完全开起来。第二种概念是海外公司的资产被中国企业持有,上市也是可以的。现在常见的思路是境内上市企业境外兼并收购买下大股东股权,变成中国上市公司控股权益,操作比较复杂,根据重组的具体情况,需要报备证监会审批。同时对并购以后的整合,不要产生太多的冲突,要给外国人一些激励。要是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会大大降低风险,更加有利于全球优质资产和资金的整合,但很希望外资也能分享中国上市公司的红利。

通常情况下境外兼并收购采取100%股权收购,交易对价全部为现金,如果交易对价一部分为现金,一部分为A股上市公司股份的话就涉及外资股份比例的限制,还没有很畅通,通常是现金交割,政府引导基金就起到了引导的作用。

5.2 现有“人民币的贬值压力越来越大,担心外汇流失”的说法,如何看待?

答:所谓外汇流失,并非刻意而为之,真实的背景是为了资产增值保值更多的个人有境外理财置业移民的需求,同样在全球资产配置的大背景下,中国境内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和行业整合等原因,有到境外兼并收购优良资产的动力和意愿。从外管局的监管的角度来看,根据外汇收支数据,采取时时对银行窗口指导的监控措施,并不是一直严控流出,比如,人民币资金跨境就比较宽松,比如,中信银行8、9月份开始购汇额度相对宽松。渣打银行月初额度比较充裕。国家外汇局针对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中概股回归,以及境外投资、境外兼并收购,能够提供相应材料的都予以支持。

5.3、所有的商业模式都是基于人民币没有自由兑换情况下而为之的,从宏观上看人民完全实现自由兑换需要多长时间?

答:(赵清)个人认为,5年内开放不了,这里面涉及一些重要的监管和识别手段方法问题,比如贪官的钱怎么识别等。至于国外的资本市场直接到国际版,最近证监会释放了很多积极的方法,3年之内这个版块倒是有可能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