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2023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减碳55”一揽子立法计划(Fit for 55)的数项关键立法,其中包括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的最新法案及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U ETS)改革。2023年5月10日,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共同签署了CBAM法案,法案最终文本已在5月16日发布于欧盟公报1,并于2023年5月17日生效。
根据公布的CBAM法案(第956/2023号条例),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引入CBAM的过渡期,2026年1月起将全面实施CBAM。过渡期间,CBAM覆盖产品的进口商需要按季度向欧盟委员会报告包括相关产品碳排放量在内的信息。过渡期后,进口商必须购买CBAM证书,欧盟海关将仅允许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进口的产品入境。
CBAM提案的通过,意味着气候监管将首次正式纳入全球贸易规则,形成了绿色贸易壁垒。我们强烈建议企业了解CBAM要求并评估其对自身经营的潜在影响。出口欧盟的企业和厂商还需完善碳管理、推动减碳化生产,为2023年10月即将开始的CBAM报告义务做好准备。
一
CBAM是什么?
CBAM是欧盟实现2050“碳中和”目标的一项重要气候举措。CBAM与EU ETS秉承着同样的目标和覆盖范围,两者均通过特定的配额或证书对特定行业及产品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定价。其中,EU ETS适用于欧盟境内的设施(installation)和特定生产活动,而CBAM则适用于进口欧盟的特定产品。
CBAM旨在解决碳泄漏风险,通过确保进口产品和欧盟境内生产产品的碳价格相当,平衡欧盟境内与欧盟境外生产的碳成本,保护欧盟制造商的减排努力免受排放监管不严或缺位的国家/地区的损害。因此,CBAM在国内也被俗称为“碳关税”。
CBAM如何遏止碳泄漏风险
► 涵盖产品范围
CBAM适用于从第三国生产并进口至欧盟关境的产品(含进料加工)。
现阶段主要涵盖的行业为:钢铁、水泥、铝、化肥、电、氢气。涵盖的具体产品主要有:
• 高岭土和其他煅烧过的高岭土
• 水泥、高铝水泥、水泥熟料等。
• 化肥,包括氨、硝酸、磺硝酸等
• 已烧结的铁矿砂及其精矿
• 特定铁合金
• 钢铁制的螺钉、螺栓、螺母、方头螺钉、钩头螺钉、铆钉、销、开尾销、垫圈(包括弹簧垫圈)及类似品
• 其他铁或钢制品
• 铝制结构体及其部件
• 某些铝制铝制囤、罐、桶、盛物容器
• 非绝缘的铝制绞股线、缆、编带及类似品
• 其他铝制品
• 氢气
• 电能
与此前早期的CBAM提案相比,CBAM产品清单中除了原材料及半成品外,还增加了一些相关的下游产品,覆盖范围有所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方面已明确将继续扩大CBAM的覆盖范围,计划在2030年之前涵盖受EU ETS约束的所有产品类别(即,未来将涵盖聚合物、化学品、纸张及纸浆、矿物油产品等)。
► 过渡期申报要求
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欧盟进口商或者作为非欧盟进口商间接代表的报关行2必须履行一系列报告义务,按季度提交CBAM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原产国各设施生产产品的总量、实际总隐含排放量、总间接排放量、原产国隐含排放的碳价格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2024年12月31日起,进口CBAM产品的进口商必须取得 “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authorized CBAM declarant)身份,并确保2026年1月1日CBAM全面实施后拥有该身份。
重要节点
► CBAM证书(CBAM certificate)
2026年CBAM全面实施后,进口商需要通过购买CBAM证书来“抵消”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已支付碳价格与ETS中碳配额价格之间的价差。
CBAM证书是一种电子格式的证书,每张证书对应产品的一吨隐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s)。CBAM证书的交易通过欧盟共同中央平台(Common Central Platform)集中管理,价格与ETS配额价格挂钩。CBAM证书价格即为每周ETS配额拍卖的收盘均价。
进口商需要根据进口产品的隐含排放量,扣除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格后(需要满足相应条件),计算最终需要购买的CBAM证书数量。由于证书购买时限较为宽松,进口商可自行根据价格波动适时购入CBAM证书。但是,每个季度末进口商CBAM账户中的持证数量应不少于当年已进口产品隐含排放量的80%。
每年5月31日,进口商需要完成CBAM年度申报,并通过交出(surrender)账户中CBAM证书来清缴CBAM费用。清缴后,多余的CBAM证书可申请由所在成员国以原价回购。但是,上一年度之前购入且未及时申请回售的CBAM证书,将在日历年7月1日被欧盟委员会注销。
► 隐含排放量
CBAM申报需要申报的隐含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即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如钢铁、铝、氢气产品),以及部分间接排放 (即用于生产CBAM覆盖产品的电力在发电时所产生的排放量)。排放量可以基于实际排放量确定。实际排放量需要根据欧盟监管机构指定的方式来计算,具体细节尚待后续公布。
如果以实际排放量进行CBAM申报,排放数据必须经由有资质的独立审查单位核查认证。否则,必须使用标准的默认值(default values)来反映特定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平均排放量。如果没有可靠数据可用于标准值的确定,欧盟委员会将以欧盟表现最差的设施作为默认值基准。具体细节尚待官方公布补充指导文件。
CBAM正式工作机制
► 处罚
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如未能在每年5月31日前清缴进口产品所含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证书,将面临每份证书100欧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将额外处以三至五倍罚款。
二
欧盟碳价水涨船高,CBAM成本急需重视
按照欧盟的“碳中和计划”,未来CBAM覆盖范围将逐步扩大。而在CBAM过渡期结束后,欧盟进口商必须购买CBAM证书,届时碳价格及合规要求将对欧盟和全球企业造成直接的财务影响和其他间接影响。
自2019年欧盟提议“欧洲绿色协议”(European Green Deal)以来,随着气候法规的不断收紧与细化,欧盟碳配额的价格不断攀升,2023年或将突破100欧元每吨 (折合人民币约760元每吨),与2019年碳价格(约25欧元每吨)相比上涨数倍。对企业而言,可以预见未来CBAM将成为一项需要重视的成本。如果继续使用传统燃料或高碳生产流程,买卖双方需要承担的碳成本提升,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需要从价值链与供应链整体出发,考虑气候政策的潜在影响,制定有全局观的碳管理策略。
三
全球气候监管趋严,企业如何适应新规
欧盟CBAM法案正式签署的当下,英国、美国等国家及地区对于适用碳边境类似政策的碳关税讨论亦在进行当中。
近期,英国政府正在围绕潜在“碳关税”措施展开为期12周的磋商和公开征集意见,以保护本土企业免受来自气候政策不严格国家或地区的低价进口产品冲击,最早有可能从2025年起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而美国方面对于碳关税的立法支持亦日益增加。支持者呼吁征收类似的碳关税以保护本土生产商与高碳足迹廉价进口产品的比较竞争力。
无论是已经确定实施的CBAM,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加速推进的碳关税立法,都预示着企业生产经营及进出口贸易很快将面临更复杂的绿色监管和合规要求。然而,要满足这些绿色监管合规要求并非一日之功可成,需要企业提前着手布局,调整自身运营结构、业务安排、内控流程等方方面面。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欧盟地区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立即行动,为2023年10月CBAM过渡期开始后的CBAM首次报告做好准备,避免临渴掘井。在英国、美国等有可能加征碳关税的发达地区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亦可以早做打算,未雨绸缪、占领先机。
► CBAM产品进口商
对于欧盟进口商而言,2023年10月1日起即须履行报告义务,首份CBAM季度报告需在2024年1月提交。CBAM报告要求进口商向当局提交上一季度进口产品数量、产品隐含排放量,还需详细列出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以及在原产国实际支付的有效碳价格。
因此,在欧盟有进口CBAM产品的企业需要尽快与海外供应商协调,敦促供应商做好必要的监测设施设置、排放量计算等工作,从而获得符合CBAM要求的排放量信息用于过渡期报告。
► CBAM产品出口商/生产商
对于向欧盟出口受CBAM覆盖产品的企业而言,相应产品的出口成本将有所增加。为符合CBAM合规要求,生产商还需要进行运营和策略方面的调整。而从长远来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碳关税立法趋势也需要生产商及出口商做出一定的去碳化调整。
我们建议有关出口商/生产商可考虑从如下方面开始准备:
• 从战略角度分析和评估CBAM对现有生产运营的影响、预期成本及潜在风险,识别适应CBAM要求所需调整的环节(例如:采购策略、生产物料、供应链、工艺、排放监控设施/数据采集/流程、报关数据收集等);
• 采取适当的调整(如:供应链结构、生产规划和投资规划、收并购计划、工艺流程、研发方向等),并制定减排计划,减少产品的隐含排放量;
• 了解欧盟气候监管法规以及CBAM对排放数据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碳排放管理机制,各部门做好职责划分。利用CBAM过渡期及时完成调整,以便后续为欧盟客户提供合规的CBAM报告数据;
• 与欧盟进口商及时沟通,协调双方需要为适应CBAM要求做出的调整(例如:订单信息、合同条款、定价、供应链/工艺、沟通机制、排放数据核查/报告等);
• 对于目前公布的CBAM规则中,有待欧盟方面进一步出台规定的细节,需要持续关注后续发布的细则、指导文件等。
四
安永服务,曲突徙薪
安永团队密切关注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我们在协助企业规划和制定气候变化策略、可持续发展服务、气候监管合规等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凭借我们对 CBAM的持续关注和洞察,我们可为您提供全链路的CBAM服务方案。
安永CBAM服务示例
注:
1.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 130, 16 May 2023: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2023:130:TOC
2.对于非欧盟成员国设立的进口商,由间接海关代表提交授权申请
相关推文
【安永税务】欧洲议会提出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议案欧洲议会提出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议案
【安永税务】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就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达成临时协议,确定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欢迎联系我们:
兰东武 Alan Lan
大中华区能源资源行业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10 5815 3389
alan.lan@cn.ey.com
周澔宇 Kevin Zhou
大中华区增值税主管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21 2228 2178
kevin.zhou@cn.ey.com
唐兵 Bryan Tang
大中华区国际贸易主管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21 2228 2294
bryan.tang@cn.ey.com
梁斯尔 Andy Leung
间接税服务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755 2502 8386
andy-sy.leung@cn.ey.com
岳蕾 Andrea Yue
间接税服务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10 5815 3814
andrea.yue@cn.ey.com
路遥 Yao Lu
间接税服务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139 1015 1448
yao.lu@cn.ey.com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如欲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转载来源为:安永中国海外投资业务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如需修改内容,需要获得安永的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