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伦敦举行的七国集团(G7,即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和日本)财长会议落下帷幕。会议期间,G7达成协议,支持对跨国企业征收至少15%的全球最低税;同时,支持跨国企业产品/服务销售所在国家(地区)对企业所得利润征税,以应对全球化和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协议若最终落地实施,将意味着跨国企业运营所依据的国际税收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企业的商业模式、运营架构等势必带来重大影响;另一方面,也将对现行较具竞争力的部分低税率国家(地区)带来一定的冲击。
安永曾在6月9日的微信报道中有专题详细讨论过相关的技术细节(请扫描文末二维码获取全文),本文主要从商界和政策影响上概略介绍这个税改协议的最低税可能带来的影响。
G7达成协议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随着经济的数字化发展,涉税领域面临诸多挑战,征税权的划分在全球范围也一直没有特别有效地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部分面临各种财政压力的国家(地区)等不及全球统一措施的协议达成,纷纷开始施行国家内或地区内的单边政策。这些单边政策的推行带来了众多的跨国(地区)的税收争议问题。为应对这一系列的挑战,G20/OECD包容性框架一直在持续不断推进“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项目(BEPS 2.0项目),并发布了由两大支柱构成的蓝本,以期能够尽快地寻求全球范围内的统一解决方案。其中,支柱一着眼于征税权的分配,旨在将更多的征税权分配给消费者(市场)所在国(地区);而为了保证有可分配的税收收入,支柱二则设定了全球最低税额规则,以确保跨国企业的全球业务收入至少按照特定的划分和商定的最低税率缴税。
BEPS2.0的蓝本在一系列细节问题(如最低税率)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次G7财长会议发布的公报1中,表达了G7强烈支持G20/OECD包容性框架工作的意愿。在此前提下,G7承诺将在征税权分配方面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协调取消数字服务税并推进建立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对规模大、利润高的跨国企业征收至少15%的全球最低税,以期结束企业税率的“逐底竞争(race to bottom)”——即部分国家(地区)竞相压低企业税率以吸引跨国企业的局面。
G7提出的全球最低税的适用对象并非所有企业,而是那些规模最大、利润最高的跨国公司(the largest and most profitabl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同时,G7表示将采取措施,协调新国际税收规则的应用以及数字服务税的相关事宜。(注:上图中适用地区指税收征收国或地区)
协议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
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尽管G7公报表示全球最低税的征收对象为规模最大、利润最高的跨国公司,但截至目前并未发布具体的标准。根据此前G20/OECD包容性框架发布的蓝本,其项目下的全球最低企业税规则仅适用于合并集团总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公司。G7是否会采用该标准目前尚未可知,但可以预计的是,高利润的跨国巨头企业将受到较大影响。未来,G7建议的全球最低税一旦实施,这些企业除了在利润申报地缴纳税款之外,如果当地实际税率低于全球最低税率,则还需在其产品/业务销售地所在国家(地区)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
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影响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随着国家近年来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数量日益增加,如一些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下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都比较高,相当一部分高于协议的全球最低税率,因此对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海外投资所受影响应不会很大。此外,就目前国际层面设定的最低税征收对象的标准而言,预计中小规模企业受全球最低税规则的影响有限。尽管全球最低税规则何时生效、如何适用目前尚无定论,但是在现今的国际背景和趋势下,一些境外业务发展迅猛、规模较大的“走出去”中国企业仍需提前做好前瞻性准备。
对全球税制/营商环境的影响
税收基金(Tax Foundation)数据显示,2020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和日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77%、19%、32.02%、29.9%、26.47%、27.81%和29.74%2。G7将全球最低税的税率暂定为“不低于15%”,对G7各国而言,全球最低税规则对其现行税制和营商环境而言影响不大;但对于现行施行低税率的国家(地区)而言,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其竞争力或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此外,对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例如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理论上将受到较大影响。
OECD国家2021年企业所得税率
部分低税率经济体2020年企业所得税率
然而,正如上所述,除了一些避税地采用的法定低税率外,一些国家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没有超过15%,但是为了鼓励创新,很多国家对研发及知识产权均给予了相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可能使这些国家部分企业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率低于15%。
部分OECD国家所得税研发及创新相关税收优惠
资料来源:安永出版物Worldwide R&D Incentives Reference Guide 2020
中国的官方回应以及对中国税制/营商环境的影响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2021年6月7日的例行记者会对G7达成的上述协议予以了官方回应,中国作为G20的成员国之一,其表示自2017年G20委托经合组织研究制定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方案以来,中国一直秉持的是多边主义精神和开放合作态度参与方案的磋商和设计,将支持按照G20的授权,在多边框架内推动2021年中期就方案达成共识。中方还提出,包括G20在内的各国都应务实和有建设性地作出贡献,妥善处理各国的重大关切,在方案设计上体现包容性。3
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既高于OECD包容性框架下12.5%的税率目标,也远高于G7提议的最低税率底线(15%),理论上而言,G7关于最低税的共同立场,对中国税制和营商环境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若要落地实施该规则,所遇障碍也相对较小。然而,需注意的是,中国目前为某些领域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如定期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低税率(15%、10%)等),导致前述企业所负担的实际税率低于15%,如果企业满足最终全球最低税规则下的门槛要求,是否可能会被额外征税,需待进一步具体规则落地。
G7协议的推进和落实
G7协议是在七国集团的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可以预见,从共识到举措落地将是一个非常复杂并且漫长的过程。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将于今年7月9-10日召开,G7期望在该会议上就其提出的全球最低税规则达成协议。即便如此,由于影响范围甚广、所涉利益方诸多以及全球政治环境等原因,该规则的最终落地仍会面临较多挑战或会出现较多难点,预计该规则的推进过程将十分复杂和漫长。
此外,对于目前跨境投资活跃的大型企业,我们建议尽早审视其运营架构、优化资源配置,为可能到来的新国际税收规则做好准备。
我们将持续关注事态发展,为您带来更新消息。
长按并识别左侧二维码获取安永前期关于G7税改协议的报道:《G7财长会议就支持BEPS 2.0全球税改方案达成共识》。
注:
[1]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991640/FMCBGs_communique_-_5_June.pdf
[2] https://taxfoundation.org/corporate-tax-rates-around-the-world-2020/
[3] https://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t1881907.shtml
欢迎联系我们。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如欲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转载来源为:安永中国海外投资业务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如需修改内容,需要获得安永的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