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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洞察】荷兰财政部发布关于认定巴西“净权益利息”的通知

2020-09-24 14:44:47 安永
摘要:建议有关的纳税人应审查与巴西净权益利息款项的税务处理现况,并与当地税务专业人士讨论替代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影响。

2020年8月27日,荷兰财政部长颁布了一项关于认定巴西净权益利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明确其在荷兰企业所得税上的属性以及如何适用荷兰与巴西的双边税收协定(以下简称“荷兰-巴西税收协定”)。通过此通知,荷兰财政部明确了净权益利息款项,在荷兰-巴西税收协定下,应归属于股息还是利息,而荷兰税务机关必须遵守通知的规定。 

该通知确认,净权益利息款项应被视为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可享受参股免税优惠。但是,在适用荷兰-巴西税收协定上,荷兰财政部的立场是,应采用来源国的认定属性。也就是说净权益利息款项要认定为利息,根据荷兰-巴西税收协定,只能根据20%的税收饶让抵免,享受境外税收抵免。这意味着,荷兰企业取得的净权益利息款项,在按25%的税率缴纳荷兰企业所得税时,还需要缴纳额外5%的企业所得税,因为境外税收抵免只能抵免20%。 

背景 

根据巴西法律,净权益利息是一种介于股和债之间的混合工具,属于支付给股东的款项,但与股息不同,净权益利息可以在巴西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截至2016年,巴西公司向荷兰股东支付的净权益利息款项,通常可以根据荷兰参股免税制度,免缴荷兰企业所得税。但是自2016年1月1日起,根据修订后的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由于荷兰在其1969年的《企业所得税法》第13 (7)条中引入了反混合错配规则,荷兰参股免税制度不再适用于巴西的净权益利息款项。 

不过另一方面,针对荷兰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25%的实际税负,通常仍可以通过境外税收抵免来降低,在荷兰-巴西税收协定下,税收饶让抵免可以是20%或25%。净权益利息款项可享受的境外税收抵免取决于荷兰-巴西税收协定将其认定为股息还是利息: 

• 如果被认定为股息,且支付对象为持有1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则可享受25%的境外税收抵免(荷兰-巴西税收协定第23(4)(a)条) 

• 如果被认定为利息,则可享受的境外税收抵免为20%(荷兰-巴西税收协定第23(4)(b)条) 

在通知生效之前,荷兰税务实践中采取的立场是(荷兰税局也曾多次确认),净权益利息款项在荷兰-巴西税收协定下,应被视为股息。因此,通常可享受25%的税收饶让抵免。 

荷兰税务机关的“新”立场 

近期与荷兰税务机关的讨论,引发了在荷兰-巴西税收协定下,将净权益利息作为股息或利息处理的不确定性。为了澄清和确认荷兰财政部和荷兰税务机关的立场,该通知规定,在根据荷兰-巴西税收协定第23条提供境外税收抵免时,应以来源国(巴西)的认定为准。 

根据相关文献和判例法,在巴西,净权益利息与利息类似,因此,荷兰财政部表示,荷兰也应采取此立场,即净权益利息款项在荷兰-巴西税收协定下应认定为利息。如前所述,根据荷兰-巴西税收协定,利息收入通常只能享受20%的境外税收抵免。 

但是,请注意,该项通知并不等同于法律,因此,仍然有可能受到持不同立场的纳税人的质疑(例如通过法院提出诉讼)。 

下一步工作和时间安排 

该项通知于2020年8月28日《政府公报》发布次日生效。 

我们建议有关的纳税人应审查与巴西净权益利息款项的税务处理现况,并与当地税务专业人士讨论替代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影响。